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援助力度,优化海口市营商环境,推动海口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和规范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根据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主体】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维权援助工作的制度文件,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组织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海口市林业局等相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实施维权援助工作的受理、交办、跟踪和反馈,开展相关维权援助工作。
第三条【维权援助对象】本办法所指的维权援助对象为海口市管辖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维权援助内容】 维权援助内容包括:
(一)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咨询。
(二)提供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仲裁建议等方面的咨询。
(三)针对促进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提供建议。
(四)针对重大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电子商务平台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查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五)其他需要提供维权援助的事项。
第五条 【援助方式】具体提供援助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可以为其推荐专家、知识产权代理或者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出具维权援助意见。
(二)针对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知识产权涉诉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同一案件只能进行一次申请;同一申请人年度受援助案件数不超过5件。
第六条 【维权援助申请】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护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三)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提交权利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资金援助的,需提供法院或者其他司法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生效判决文书以及相关维权费用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维权援助申请:
(一)拨打维权援助申请热线(0898)12345。
(二)寄送书面材料申请,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东路海口市政府17号南楼1029办公室。
(三)携带材料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当面提交申请。
第八条 【维权援助受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维权援助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7个工作日内不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资金领取】申请资金援助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决定给予援助的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援助资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条 【实施经费】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经费包括工作经费和资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申请的驳回】对于不符合维权援助条件的,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将不予维权援助的决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维权援助的理由。
第十二条 【虚假申请的后果】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以欺诈或者隐瞒重要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维权援助服务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维权援助服务,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维权援助申请。
第十三条 【援助准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人员办理维权援助案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维权援助对象提供规范的服务,依法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违法违纪情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在办理维权援助案件中收敛财物的。
(二)泄露在维权援助过程中获悉的技术或者商业等相关秘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由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公布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