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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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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2 09:34:28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070
核心提示:为加强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省粮食局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18号令)和相关政策规定,起草了《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7月27日前反馈省粮食局调控处。
发布单位
湖北省粮食局
湖北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7-20 截止日期 2021-07-27
有效性状态 地区 湖北
备注  

为加强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省粮食局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18号令)和相关政策规定,起草了《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7月27日前反馈省粮食局调控处。

联系电话:027-88874630

电子邮箱:hbslsjtkc@hblsj.gov.cn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

邮政编码:430061

附件:《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粮食局

2021年7月20日

附件下载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2附件3-4情况说明.zip

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行为,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18号令)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行为。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粮食局主要负责:

(一)按照推陈储新要求,遵循均衡轮换原则,结合储存品质和年限,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二)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对轮换完成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轮换费用拨付,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对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金进行管理;

(四)联合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审核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金的动用申请,对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的轮换价差亏损进行核算,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轮换损失进行核销。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下达的承储规模及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安排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资金;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农发行负责督促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根据企业承储的省级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轮换方式等及时、足额安排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应按照《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履行属地监责任,对省级储备粮的轮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负责省级储备轮换具体业务,包括: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粮食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实施省级储备粮轮换;

(二)按时完成轮换任务,承储企业对承储计划内的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存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全部责任;

(三)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承储企业研究提出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分仓(罐)号的省级储备轮换申请,报省粮食局批准;

(四)建立健全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等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数据、信息,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五)承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湖北省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公司)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轮换申请。省粮食局研究后,分批次下达分品种、分库点、分仓号(罐)号的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省粮食局可对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原则上实行同品种、同库点轮换。不得借轮换之机擅自变更储备品种和存储库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存储库点的,承储企业应向省粮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粮食局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确需更换品种的,需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须从保障储备安全出发,合理安排轮换。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应当确保轮换期间各月末实物库存量不低于计划规模的7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储存的稻谷和玉米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储存品质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进行轮换。超过正常储存年限轮换的,应保证储存质量符合相关品质指标要求,且当年轮换费用补贴能够弥补轮换价差。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承储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期架空的,应在超期前1个月向省粮食局报告超期数量。经批准,最长可超期架空1个月。

因保供稳价、平衡市场供求等特殊情况,对省级储备粮实行限时、限价、限量、增量轮换,以及提前或推迟轮换,以上临时管理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并抄送省农发行,承储企业应无条件执行。轮换架空期及相关费用补贴相关轮换架空期和补贴政策按照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四章 轮换程序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计划下达后,方可进行轮换。承储企业要把握时机,掌握节奏,加强轮换风险控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确保12月底前完成轮入。

第十七条  轮换入库前,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应向承储企业申请空仓核验。承储企业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空仓核验,存储企业应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空仓核验通过后,方可开始轮换入库。轮换开始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轮换进度表,直至轮换完成为止。轮换应做到流程规范、资料齐全,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八条  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是当年生产的粮食。新粮上市前,可收购上年度粮食。省级储备粮轮换完成入库后,由承储企业向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提交质量检测书面申请。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承(存)储企业需向省储备公司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抄送省粮食局。省储备公司应及时组织对入库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库点进行核查、验收,并向省粮食局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储备粮入库确认情况、轮换架空期、验收不合格库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省粮食局根据省储备公司验收报告,下达年度确认文件和整改要求,对验收合格后的省级储备粮实行定点、定仓监管。对验收不合格的承(存)储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年度确认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

第十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出,一般应通过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交易挂拍前承储企业应提供3个月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展包进包出轮换方式的,应在交易平台上对轮换差价进行公开竞价。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测,按照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及我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轮出省级储备粮的质量由承储企业负责,出库前应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轮入的粮食由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扦样、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质量依据,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扦取样品应当准确标明承储企业名称、检验品种、代表数量、代表仓(廒)号、联系方式等标识,扦样机构对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轮入轮出的省级储备粮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粮食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全部轮出销售款应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严禁截留、挪用。收购、销售、轮换、调整和动用回笼资金在农发行账户内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省农发行在地分支机构应在轮出销售款归行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轮入所需信贷资金应根据轮换进度足额发放。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先发放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省级储备粮后,及时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轮入所需资金,由省农发行及在地分支机构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省级储备粮贷款。对于轮换后成本调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成本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六条 设立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省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省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根据省下达的承储规模总量核算,实行定额包干。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用于充实轮换风险准备金;超轮换架空期,不能享受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轮换架空期按照相关办法核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省级储备粮承(存)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出省级储备粮;

(二)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三)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省级储备粮入库质量把关不严,轮入粮油达不到省级储备粮规定标准;

(五)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

(六)不如实填报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省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省级成品粮动态储备轮换管理制度及省级储备轮换架空期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承储企业是指省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的企业(省级储备集中管理完成后,即省属企业),存储企业是指承储企业通过委托储存和租仓方式确定的,实际存储省级储备粮的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XX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申请表

2.XX年度省级储备油轮换申请表

3.XX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进度表

4.XX年度省级储备油轮换进度表

5.XXX公司关于申请超期轮换架空的报告

6.XXX公司关于申请变更轮入库点的报告

7.XXX公司关于申请延期轮换计划的报告

8.XXX公司关于申请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验收的报告

 地区: 湖北 
 标签: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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