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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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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9 09:54:13  来源: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874
核心提示: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现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登录烟台人大网(http://www.sdrd.gov.cn/ytrdweb)“征集调查”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21年7月26日。
发布单位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6-25 截止日期 2021-07-26
有效性状态 地区 烟台市
备注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现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登录烟台人大网(http://www.sdrd.gov.cn/ytrdweb)“征集调查”栏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21年7月26日。

点击这里查看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doc

点击这里查看关于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doc
 

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  案)

第一条  为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法治、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力和发展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对标最优、补齐短板、体现特色”的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持续优化服务,固化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标国内先进水平,明确目标、创新思路、完善措施,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现“一网通办”。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机制,完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和标准,及时向“一体化”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归集非涉密数据,促进跨区市、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有关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书面证明,实现信息一口采集、多方使用。

第六条  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营业执照办理、印章刻制、税务信息确认、社保缴费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等环节同步申请、并联办理。

行政服务大厅应当设置企业开办专区或专窗,推行“一站式”办理,全省通办。可以即时办结的,应当即时办结。

第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数据平台,推动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办、并联办理。

鼓励实行涵盖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的综合区域评估,实现统一申报、同步评估、统一反馈。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结合“多规合一”推进各类相关规划数据衔接,避免规划冲突。推行土地出让前规划预审批和专家评审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联合测绘”工作机制,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各阶段,实行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互认。

第八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与水电气暖企业协调,扩大不动产登记并联办理范围,有意愿的居民填写《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等部门联办申请表》,通过线上流转、线下推送申请信息等方式,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暖变更联动办理,打造政企合作、便民联办服务新模式。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相关行业企业应当积极协助。

第九条  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推动落实高等级信用企业享受通关便利化措施。

第十条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的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面公开政策、规则、程序、结果、监管、信用等信息。依法依规对围标、串标、规避招标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市场主体办贷效率。实施企业融资“金桥”计划,发挥应急转贷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第十二条  建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互联平台,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市场主体在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有效提升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居留和出入境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工作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建立健全“优才卡”制度,分类为持卡海内外人才提供配偶就业、医疗、社会保险、子女入学、文体服务等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案件处理的快速通道。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一般监管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根据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重点监管事项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和范围。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监管数据共享应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数据平台归集共享,及时更新维护。

因“迟报、瞒报、漏报、错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信息提供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更正或者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

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有序组织开展“灯塔”诚信企业评选。按照“谁认定、谁约谈,谁处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制度,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企业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评先树优等活动中,按照规定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的配套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烟台市作为中国首批14个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山东省“三核”之一和环渤海经济圈重要节点城市,在新一轮改革浪潮中,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彰显沿海开放城市的良好形象。但从2019年参加全省营商环境评价、2020年参加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情况和企业群众现实反馈情况看,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还有很多短板和问题,部分领域与北、上、广、深等先进城市差距较大。2021年,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奋斗目标。为确保完成这一目标,烟台市必须尽快出台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保障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引领各级、各部门以刀刃向内、壮士断腕的魄力和勇气,瞄准各领域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促进审批流程优化、办事环节精简、服务效能提升、经验做法推广,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根据《烟台市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深入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多次开展工作调研,对标北、上、广、深等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深入查找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等20余个部门和单位,共同起草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程序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后,修改形成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各方面意见,经多次完善,最终形成了《烟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于5月31日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三、制定原则

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原则,以国家和省营商环境条例为根本遵循,不搞面面俱到,不搞大而化之,凡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过明确规定的不重复立法,凡是市、县两级已经普遍做到的不重复立法。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做到“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争先树优。以打造全国领先、全省最优营商环境为目标,围绕国家营商环境评价18项指标体系,突出联合审批、信息共享等关键性、基础性领域,着力解决制度性制约因素,提出全面优化流程、便利办事的标准和要求。

二是突出补齐短板。瞄准市场主体办事难、办事慢等堵点难点问题,要求所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相关事项并联办理;瞄准市场主体贷款难等堵点难点,提出扩大不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等举措;瞄准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流动、保护流程复杂等问题,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等举措。

三是突出烟台特色。“信用灯塔分”、“金桥计划”等创新举措,是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的创新举措,体现了烟台特色。加强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既是烟台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高标准要求,也是对《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内容的补充。

四是突出对标先进。“人才优才卡”“外籍人士工作许可证7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项目审批综合区域评估”等举措,是我市对标深圳、上海等先进城市,有针对性地提出的工作举措。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第三条,阐明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四条—第十条,主要目的是“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重点围绕一网通办、数据归集,对入驻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事项及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提出总体要求。要求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注销等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全面实现并联办理;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货物通关等方面优化流程,快速办理。

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主要目的是“营造亲商安商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围绕市场主体融资难、引才难、知识产权保护难等痛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举措,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主要目的是“营造法治透明的监管环境”。“分类监管”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监管工作,提升了监管效率,降低企业负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是建设信用烟台,落实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条例》的特殊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地区: 烟台市 
 标签: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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