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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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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11 11:13:35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浏览次数:2105
核心提示: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1-11 截止日期 2021-02-1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积极促进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原则】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平等、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资管理】本省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第六条 【投资保护】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权利。
 
    第七条 【征收征用】本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征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或者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应。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 【跨境收支】外国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鼓励本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科技应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外收支便利化和结算电子化服务。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本省严格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惩处侵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
 
    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着作权登记以及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公平利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方面享受同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平等参与广东省各类奖项评审。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快速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具有严重侵权情节的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等惩处措施。
 
    第十条 【技术合作】本省鼓励并依法保障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与本省各类市场主体、科研主体开展技术合作。
 
    第十一条 【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减轻权利人的维权负担。
 
    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本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对于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全过程信息,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起草相关工作、标准翻译以及标准国际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导。
 
    不得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本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对待。
 
    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籍职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公平竞争审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得出台排除、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政策文件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本省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前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但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 【科技研发】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本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并享受配套政策扶持。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
 
    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粤设立分支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第十七条 【金融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金融优惠政策,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本省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跨境融资管理政策,为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提供相应便利。
 
    第十八条 【大湾区先行先试】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探索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试验性政策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属外汇局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净资产2倍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举借外债。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
 
    支持经认定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争取国家支持,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外商投资企业人才保障政策,经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受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学、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措施。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及时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发布外商投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时公布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等,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使用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
 
    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依法指导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政策承诺与合同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书面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应当严格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超出法定权限导致承诺、合同无效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规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检查。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执法检查频次,推行“综合查一次”等检查制度。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  【投诉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投诉。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也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投诉受理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对外公布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和投诉处理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受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投诉人补正。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充分沟通,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其他必要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的,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投诉工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按年度进行归档。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渠道,引入专家、律师等参与纠纷调解,建立和完善调解、商事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法律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制定或者实施有关政策不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二)违法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或者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不履行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以及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超出法定权限作出政策承诺,或者政策承诺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照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省投资的合法权益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及省领导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工作部署,省商务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了全新部署,提出要实行高水平的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利用外资是我国确定的长期方针,是广东外向型经济的特点、优势和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在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9年底,广东省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26万家,累计利用外资4705.7亿美元。积极利用外资,有力推进了广东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向更高形态发展,跟上全球科技进步步伐,都要继续利用好外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打造国际化便利化投资贸易高地和制度创新高地,推动广东成为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全面开放门户枢纽。兄弟省市在扩大对外开放方面你追我赶,改革不断深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被赋予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将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鲜明旗帜和重要开放门户。广东要奋勇向前,才能不辱使命。通过制定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彰显新时期广东继续扩大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信心和决心。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明确“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序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我国吸收外资发展战略与政策顺利实施的制度保证,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配套法规的出台将准确传递政策意图,给予外商更加明确的指导,消除其担忧,进一步展示广东稳定、开放、法治的风貌。
 
    (二)制订《条例》的可行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国家对于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等,要求“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出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法》进行细化,也鼓励地方在制定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政策方面大胆创新,在地方性法规上有所突破。
 
    我省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明确“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准入、公共项目、政策支持、资质认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和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号)强调,“推动加快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地方立法,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投诉处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
 
    兄弟省市的立法实践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9月25日审议通过《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专设“投资保护”章节,就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商业秘密、标准制定、纠纷解决等作出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本次立法充分吸收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使《条例》更加完善。
 
    此外,我省早在2002年就开始推动建立了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2014年10月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各级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协调处理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帮助企业解决了很多较为棘手问题和困难,一定程度上节省了社会和司法成本。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营商环境不断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保护意识更强了,但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缺乏有力抓手。《外商投资法》明确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为此,我们通过制定《条例》,可以从更高立法层级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体系。
 
    二、《条例》起草过程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基本规范,总体上较为原则,很多制度设计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性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为此,省商务厅专门开展了配套地方立法的调研,赴珠三角9市听取意见建议,赴上海、浙江、山东等省学习交流,确定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作为立法重点。
 
    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省商务厅专门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调研起草小组,到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市征求意见,沟通立法背景形成共识,深入探讨各行业口的支持措施;同时召开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收集外商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各方支持配合下,省商务厅形成《条例》草案报送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0年3月31日印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把《条例》列为预备审议项目。
 
    根据地方立法程序和要求,省商务厅于2020年7月专门召集省有关部门座谈,讨论《条例》草案建议稿,并书面征求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2020年8月,省商务厅专门召集外资企业和有关专家学者两场立法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结合商务部新出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学习借鉴《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省商务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下旬,省商务厅再次书面征求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商务局的意见,并通过厅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进而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送审稿,
 
    《条例》草案送审稿形成后,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了内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条例》的具体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三、起草《条例》的依据和参考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722号);
 
    3.《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723号);
 
    4.《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5.《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二)政策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3.《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
 
    5.《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15号)。
 
    (三)其他参考。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19年8月9日);
 
    2.《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3.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13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5.《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0〕9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
 
    7.《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
 
    8.《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0条,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总体的原则,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外商投资管理、投资保护等;二是提出了重点保护的内容,包括征收征用、跨境收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商业秘密、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三是加大了政策层面的保障,包括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文件制定、科技研发、金融政策、大湾区先行先试、行业协会商会等;四是加强了政府的管理,包括政务服务、政策承诺与合同履行、规范检查等;五是明确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途径,包括投诉工作机构、投诉适用范围、投诉受理和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六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参照执行、施行时间等。
 
    《条例》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心关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制度规范,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突出对外商投资的平等保护。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享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权利。严格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公平利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在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和快速维权方面享受同等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广东实施的发明、发现和其他科技成果,平等参与广东省各类奖项评审。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开放共享。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金融优惠政策。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定本省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不得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籍职工申请加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鼓励在粤港澳大湾区先行先试。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探索开展外商投资权益保护的试验性政策措施,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所属外汇局分局辖内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经认定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设立科技型企业,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外商投资企业人才保障政策。
 
    (四)加强政府管理和自我约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书面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通过数据共享、电子证照使用等方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务服务。
 
    (五)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明确投诉适用范围、投诉受理和处理、投诉工作管理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对外公布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和投诉处理时限,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和定期督查制度。建立和完善调解、商事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五、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
 
    《条例》发文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地市意见,以及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共收到14条意见,经研究后采纳了12条、未采纳2条。未采纳意见情况如下:
 
    (一)省市场监管局建议将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修改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法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理由是要与《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审查主体对应。经研究,实践中涉及外商投资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前后条文也是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表述,故不予采纳。
 
    (二)深圳市商务局建议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部门或机构明确为商务主管部门。经研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列》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均未明确要求投诉工作机构设在商务主管部门,此外,全省各地投诉机构设置也不一致,由地方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更能赋予各地自主权,故不予采纳。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的名称为《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根据省有关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及专家反馈的意见,结合草案稿内容的完善,经与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沟通,省商务厅建议《条例》适用范围调整为整个外商投资,不仅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省商务厅在上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已将项目名称调整为《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二)《条例》主要从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角度进行立法,没有按照《外商投资法》涵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三大方面的体例来进行,主要考虑到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到我国投资经营最关心开放政策是否会变,最关注政府能否对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核心关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商业秘密、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因此,《条例》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心关切,主要从保护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广东的重点,让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更深切感受广东为优化营商环境所做的努力,更愿意来粤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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