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注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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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冻猪肉在应急保供中的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产品,包括白条肉、白条肉分割产品、冻猪副产品等。
第三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包括省级冻猪肉的购进、储存、轮换、动用等。
第四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实行常年储备、自主轮换、费用包干、统一调度制度。
第五条 从事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监督、储存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工作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以及承储企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省级储备冻猪肉规划和总量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八条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省级承储企业,并下达具体储备计划和动用指令。对储备冻猪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和管理省级冻猪肉储备财政补贴,并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省级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冻猪肉的购进、储存、轮换,确保储备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动用指令组织投放,确保省级储备冻猪肉及时供应。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冻猪肉储备的台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储备冻猪肉业务报表,每季度报告一次当季储备冻猪肉情况。储备档案和原始凭证保存期限5年以上。
第三章 承储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存储肉类行业企业,并在广东省境内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自有或4年以上租期的储存冷库,库容在2000吨以上;
(二)具有冻猪肉及分割肉产品的购销网络以及与储备相匹配的经营投放能力,能够承担确保储备冻猪肉安全的责任;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第十二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如下程序,采取招标或遴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及储备数量,签订承储合同。
(一)按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二)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三)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四)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承储企业名单以及承储数量。
(五)省粮食和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
第四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省下达的储备计划后1个月内完成冻猪肉收储入库工作。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难以按时完成收储任务时,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意,可以适当推迟收储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政策性储备与自营性库存、省级储备与其他政府储备分开管理制度。省级储备冻猪肉要实行专仓、专堆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在仓库入口处和专堆明显位置挂牌,标明省级储备冻猪肉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仓库应设立省级储备冻猪肉专账,如实记录储备冻猪肉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账物要相符。
第五章 轮换及动用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对省级储备冻猪肉进行轮换,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轮换1次。轮换时,在确保省级储备冻猪肉库存量不低于省下达储备计划数的前提下,遵循“先入库后轮出”的原则,组织轮换更新,确保省级储备冻猪肉质量。
第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冻猪肉。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用冻猪肉储备计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省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动用的情况。
第二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不超过省级储备计划50%(含本数)的,报省政府备案;超过50%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级冻猪肉储备投放价格原则上随行就市。若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指令省级承储企业降价、限价抛售储备冻猪肉,造成抛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省财政负责补偿。
第二十二条 省级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动用计划,并在动用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级承储企业应在落实动用计划后2个月内自行完成补库,并报告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费用补贴的范围和计算标准:
(一)银行贷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仓储保管费,按核定的标准计算;
(三)商品的自然损耗,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必要的运输费和进出仓费;
(五)保险费。
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前款各项数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报省政府核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
第二十五条 省级储备冻猪肉的费用补贴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承储企业实行年中预拨费用,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受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省级储备冻猪肉损失的,经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核准确认,并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应当支持省级承储企业做好冻猪肉储备工作,并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储备任务。
第二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省级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调度完成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承储企业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其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发现省级承储企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应终止其承储合同。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储备冻猪肉资金的监督,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省级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二条 省级承储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向省粮食和储备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个月的储备月报表,填制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真实、规范。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省级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其承储资格,扣减或追回储备费用;涉及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储备冻猪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虚报、瞒报省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的;
(三)发现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不执行省级储备计划和紧急调用命令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冻猪肉储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履行应尽职责,影响省级储备冻猪肉任务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省级承储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自行制订本企业储备冻猪肉的管理实施细则,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储备冻猪肉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