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第七条规定:“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今年5月,省司法厅在《关于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鲁司〔2020〕35号)中强调:“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修改完善本系统或者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实施。”同时,原省经信委于2013年制定的《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经信综字〔2013〕609号)已经过期失效,再加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因素,有必要制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我厅于2020年5月开始着手研究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从6月到9月,各有行政处罚权的处室编制了各自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征求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各自领域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的意见,对其中合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了《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工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必要制定我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了制定《裁量基准》,省工信厅政策法规处和各有处罚权的处室做了大量的研究,参考了省直其他部门处罚裁量基准,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采纳,不断修订完善。《裁量基准》内容设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7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企业技术改造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企业技术改造领域的4条裁量基准。
第二章监控化学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监控化学品领域的12条裁量基准。
第三章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食盐专营领域的7条裁量基准。
第四章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传统工艺美术保护领域的2条裁量基准。
第五章军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军工领域的1条裁量基准。
第六章民爆器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民爆器材领域的23条裁量基准。
第七章无线电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包含无线电管理领域的37条裁量基准。
五、关于实行日期的说明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六、征求意见的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0月9日至10月16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邮箱sdsgxtzcfgc@shandong.cn。
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