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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吉林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吉应急火灾防治〔20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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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4 10:38:42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98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任务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专题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于9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应急管理厅火灾防治指导处。
发布单位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应急火灾防治〔20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0-09-23 截止日期 2020-09-2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吉林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任务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省应急管理厅研究起草了《吉林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专题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于9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应急管理厅火灾防治指导处。

    附件:吉林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杨琳琳(0431-84895132;13596197773,传真:0431-84895459)

    王子木(0431-84895136;13596920019)

    王华峰(0431-85090870;18943032555)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精神,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要求,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努力打造一支忠诚、规范、高效、廉洁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省火灾防控能力,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符合从业条件即可开展从业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消防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对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的,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政数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消防营商环境。优化现行行政审批措施,缩减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范围,取消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将现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限压缩至五个工作日;精简受理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提供容缺受理、预约检查、便民送达服务。适时执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实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有效衔接;“吉事办”APP设立火灾隐患举报窗口及消防科普馆预约窗口,为群众举报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住建部门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强化源头管控,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主体责任,确保不遗留先天火灾隐患。住建部门与消防机构建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完善建设工程消防信息资料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监管抽查实施细则,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探索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大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监督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完善“96119”举报投诉平台和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政数局配合)

    (五)完善乡镇、街道层级消防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成立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主任,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供电所等单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小型消防站负责人参加的消防救援委员会。基层社区和行政村、居民楼院和村组及社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乡镇政府应按照国家标准建强乡镇专职消防队。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应将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责任单位:各地(市)州乡镇街道政府)

    (六)实施信用监管。构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将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领域信息纳入“双公示”平台;建立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清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配合整改、有效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信用修复。(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数局、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配合)

    (七)推行“互联网+监管”。综合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归集至“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将立案标准、自由裁量基准、判罚案例等嵌入系统,实现自动生成立案和裁量意见。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定期开展网上执法巡查、定期通报,及时预警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开展网上执法巡查和案卷评查,考核评价执法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消防执法行为。(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政数局配合)

    (八)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和自愿性认证制度。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其他消防产品改为自愿性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领域全流程监管,定期发布抽查计划,强化监督抽查。对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的,依法将线索、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九)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实行消防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调查、检查时,要按照规定执法程序,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确保调取任意执法行为可以全过程还原。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消防干部必须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消防员、消防文员必须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执法活动。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干部岗位交流制度。(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司法厅配合)

    (十)严格限制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出台全省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场所类型、隐患部位、违法情节等因素,细化量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对当场能够立即整改的初次违法或者单位在消防监督检查前已自查发现并正在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的处罚,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申辩、申诉的,及时予以答复。(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十一)严禁消防人员及亲属违规从业。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配合)

    (十二)消防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取消消防部门与各级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各级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任职兼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任职兼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加强脱钩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确保脱钩不脱管。(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三)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建立火灾延伸调查追责机制,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属地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逐起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要按规定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依职责分工配合)

    (十四)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职责,落实执法主体责任。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失责必究、追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一案双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执法改革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细化改革措施、责任分工,落实经费保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厘清基层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公安派出所、网络管理队伍的监管职责;构建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各负其责的全覆盖、无盲区消防监管责任体系。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清除制约消防执法改革发展的法规制度障碍,推动消防法制创新,做好政策制度衔接,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十七)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做细做实各项改革工作。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将消防执法改革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日常督察督办工作一并督导检查。对工作迟缓、执行偏差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督促纠正,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地区: 吉林 
 标签: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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