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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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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5-29 12:54:43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03
核心提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要求,起草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6月4日前进行反馈。
发布单位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28 截止日期 2020-06-0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重庆
备注  

 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以及《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号)要求,起草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6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市场监管局1311室(邮编40114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gszcj@126.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3712983。

  附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

     附件: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 号)以及《商务部等 13 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9〕696 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拟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底线思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坚持服务发展,聚焦企业需求,坚持“严监管”与“助发展”并重,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服务及时性,增进企业获得感。坚持改革创新,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支持品牌连锁企业探索新模式、新业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更优营商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履行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推动科学监管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促进食品行业转型升级。

三、适用范围

(一)食品销售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登记注册 10 家以上统一商号(字号)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以商场超市、便利店经营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直营连锁门店不足 10 家,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管理规范,以商场超市、便利店经营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

(二)餐饮服务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有 5 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并做到统一采购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

四、工作流程

(一)适用资格审查。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连锁企业以总部(企业法人)作为申请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适用“告知承诺”申办方式的申请(申请流程、申请表见附件 1、附件 2),由相关业务处室实施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连锁企业总部(企业法人),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公示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资格审查应当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告知承诺审批。通过资格审查的食品连锁企业,其新设直营连锁门店向门店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区县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发证。新设直营连锁门店应根据《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承诺书,区县市场监管局受理后,免予现场核查并于受理当日作出许可决定。

(三)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于发证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直营连锁门店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特别是申请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47 条的规定,撤销其许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直营连锁门店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适用资格管理。连锁企业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行动态管理,已通过审查的连锁企业,其申请条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者流程布局等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的,需重新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适用资格审查申请。连锁企业下属直营门店因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被撤销许可的,该连锁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食品经营许可。

(五)证照联办服务。按照自愿原则,适用“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直营连锁店,可向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申请证照联办。申请时,除提交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交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所需材料以及承诺书,由区县市场监管局合并办理,同时发放证照。

五、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相关处室要确定专人及时处理连锁提出的审查申请,同时做好对各区县局的业务指导;各区县局要抓好事中事后检查,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督促连锁门店规范经营。

(二)密切配合,增强合力。相关业务处室要及时将企业形式审查结果抄送各区县局,各区县局要站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促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及时传达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举措,做好一线窗口业务受理和事后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市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向社会及企业广泛宣传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等促进连锁企业发展的改革举措,及时推送相关工作进展,让社会公众及企业知晓并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注、理解、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为持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营造更优营商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 1. 适用范围说明及申办流程

2. 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申办方式申请书

3. 重庆市连锁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地区: 重庆 
 标签: 连锁 放管服 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经营 品牌 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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