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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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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13 10:03:50  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575
核心提示:《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为增强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发布单位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1-10 截止日期 2020-01-22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广东
备注  附件:《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为增强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联系电话:020-37288247
 
    电子邮箱:xncjsc@126.com
 
    附件:《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通过以城带乡同步推进,实现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一体化融合开展的工作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要求,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贡献力量。
 
    第一阶段: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农村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县(市、区)(东莞、中山市至少有1个镇)基本建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地级市农村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第二阶段:到2022年,珠三角地区农村至少有2县(市、区)(东莞、中山市至少有2个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地级市农村至少有1个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其余各县(市、区)至少有1个镇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第三阶段:到2025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基本建成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加强科学管理
 
    1.明确分类标准。农户日常将生活垃圾分为有机易腐垃圾(湿垃圾)和不可烂垃圾(干垃圾)两大类,保洁员将不可烂垃圾进一步分类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处理设施建设情况选择合适的垃圾分类标准,并对分类标准进行细化,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向社会公布。各镇和村可根据区域内再生资源产业规模、回收利用技术水平和网点布局等体系建设情况,对可回收物细化分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2.推动分类减量先行。在收运处置体系前端开展村庄保洁和垃圾分类,有机易腐垃圾优先纳入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或就地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碎砖旧瓦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回收垃圾纳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毒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置,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有效减少需外运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和外运频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3.实行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行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管理责任人建立日常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配套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设施,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规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分类体系建设
 
    4.建设简便易行的农户分类投放体系。农户按照可腐烂垃圾(湿垃圾)和不可烂垃圾(干垃圾)两大类分类,投放到指定容器中。如果产生有害垃圾,应单独存放,再定期交给保洁员。各镇、村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垃圾特点和处理能力进一步细分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5.建设科学合理的分类收集体系。采用农户源头分类+保洁员分类收集的两次分类收集方法。第一次是农户源头分类,第二次是保洁员分类收集。保洁员定时上门,将不可烂垃圾进一步分类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并进行分类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送到设于行政村的垃圾分类分拣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
 
    6.建设完善匹配的分类运输体系。各类别生活垃圾必须分类运输,以确保全程分类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分类后各类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由对应系统配备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其他垃圾由现有垃圾转运系统进行运输。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路线,配足配齐密封性好、标志明显的专用收运车辆。环卫收运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或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收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供销合作联社、农业农村厅)
 
    7.建设规范专业的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各地应进一步完善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加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一是有机易腐垃圾采取农户自行处理、村或镇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依托农村生产经营组织进行集中堆肥,鼓励农户就近就便喂养禽畜;二是可回收物由农户或保洁员自行交售,或由设于行政村的垃圾分类分拣站统一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理。各地应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引导和鼓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利用设于行政村的垃圾分类分拣站,规范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点,拓宽回收利用渠道,推动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供销合作联社)
 
    8.建设能力充足的无害化处理体系。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一是有害垃圾集中存放在设于行政村的垃圾分类分拣站,按照有害垃圾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定期送到环保部门许可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二是其他垃圾转运至垃圾焚烧厂或填埋场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
 
    9.建设规范专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引导和鼓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利用镇、村设于行政村的垃圾分类分拣站,规范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拓宽回收渠道,不断提升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水平,推动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确保分类垃圾有可靠的分类去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供销合作联社、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
 
    10.促进源头减量。严控商品过度包装,引导生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商品的包装设计,有效减少包装废弃物产生。推进快递行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可循环使用、可降解和易于回收的绿色包装材料,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加大“限塑令”执行力度,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专项整治,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推动农户、民宿、农家乐等减少一次性用品供应。严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
 
    四、建立长效机制
 
    11.落实法治保障。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实际,适时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或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法制约束能力。加强分类处理的制度标准执行,以制度标准规范源头分类。建立源头追溯制度,督促农户做好垃圾分类,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加强处理设施的网络化建设,建立源头分类减量可评估,中端收集运输可计量,末端处理在线可监测数据系统。建立分类处理信息统计上报、部门协作配合、考评奖惩等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制定回收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等管理办法。研究建立限制过度包装,控制旅游住宿餐饮等一次性用品使用,及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等“硬约束”机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
 
    12.强化政策支持。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制定奖补政策,解决前期硬件设施和后期管理运行费用。健全土地供给机制,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用地,确保设施如期落地。健全保洁机制,加强农村保洁队伍建设,培养一支爱本职、善管理、懂技术、能操作的保洁队伍,确保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创新投资模式,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研究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价值可回收物。制定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处置支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13.鼓励科技创新。坚持产学研结合,推进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逐步提升生活垃圾收运车辆装备、中转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末端处置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加强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用好“互联网+”平台,发展人工智能,强化信息化技术在垃圾分类全程体系中的应用,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治理全过程运行系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推动习惯养成
 
    14.广泛宣传发动。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发动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挥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作用,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鼓励建设宣传科普基地,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引导,切实提高群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水平。试点探索生活垃圾分类账户积分制度,有效引导和促进居民科学分类。积极倡导集约、节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培养生活垃圾分类的好习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
 
    15.强化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典型示范创建活动,分批培育高标准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开展源头减量和农户分类、回收利用、设施提升、制度建设、文明风尚和长效管理等五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6.夯实教育基础。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加强各类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将垃圾分类融入课堂。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等活动,培养良好的文明习惯、公共意识和公民意识,从娃娃抓起,带动家庭做好垃圾分类,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教育厅)
 
    17.发挥群团作用。积极开展青年志愿活动,鼓励和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主动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让低碳、环保、公益成为青少年的时尚追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引导青少年志愿者深入农村,与群众面对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志愿活动的专业性。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主题实践等活动,面向广大家庭传播生态文明思想和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引导家庭成员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成为生活垃圾分类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团省委、省妇联、农业农村厅)
 
    六、加强组织保障
 
    18.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把垃圾分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注重加强党建引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2020年3月底之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辖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推动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工作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9.形成部门合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垃圾分类推动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要统筹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妇联、省能源局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发挥行业优势,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团省委、妇联、文明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
 
    20.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奖惩机制,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目标考核,把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成果应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文明办)
 地区: 广东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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