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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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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04 08:17:29  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50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第181号
发布日期 2019-12-03 截止日期 2019-12-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厅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9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
 
  联系人:程晓昕;电话:0551-62618921;传真:0551-62671651;邮箱:chengxxin@126.com;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7号皖西南培训楼603。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3日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管理能力,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障公众消费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单位前的质量安全追溯。
 
  适用于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检测站)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快速检测数据管理和数据上传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运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踪记录生产经营主体、生产过程和农产品流向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满足监管和公众查询需要的管理措施。不包括包装说明、标签标识、合格证明、自我承诺等纸质信息追溯载体。
 
  本办法所指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是指乡镇、生产经营主体运用快检设备,检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上传、处置等。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屠宰厂(场),其他主体参照本办法使用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以下简称“省追溯平台”)。省追溯平台主要有快检数据上传、例行检测、数据上传、综合执法数据上传、质量安全追溯、红榜和黑名单。
 
  本办法所称“追溯标识”是指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持有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类(Logo图案)版权标识,用以标示经审核符合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要求的可追溯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追溯凭证”是指农产品追溯二维码,包含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记录、质保方式等信息。
 
  第四条  省追溯平台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主办,安徽农业大学技术团队支撑,农业农村厅负责平台管理、运行管护和综合协调。分工如下: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编制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省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与国家追溯平台数据对接,农产品快速检测数据管理和利用。
 
  (二)安徽农业大学技术团队负责省追溯平台技术支撑、技术维护、功能优化和扩展升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农产品追溯二维码制度。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使用省追溯平台,开展生产经营主体产品流向追溯管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纳入本级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信息库;
 
  (二)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快检相关信息采集和传输,负责与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对接,定期对平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平台正常、安全、有效运行。
 
  (三)负责组织规模以上农业生产主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四)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督促检查追溯和快检工作开展情况,为农业生产主体上传信息,开展追溯系统对接等提供指导、培训服务。
 
  第二章  追溯运行
 
  第六条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登录省追溯平台,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更新。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追溯平台,5个工作日内开通省追溯平台使用权限,生成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身份标识。
 
  第七条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定期普查,建立监管名录,报送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登录省追溯平台进行主体注册。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种植业、畜禽业、水产业农产品按规定实行快检,数据实时上传省追溯平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快检不合格农产品处置工作,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主动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追溯产品承诺书,对其相关追溯责任义务及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三品一标”农产品率先纳入追溯平台管理。
 
  鼓励、支持各地农业农村局所建追溯平台和生产经营主体自建追溯平台与省级追溯平台实现对接,便于省级追溯平台信息对接国家追溯平台,推进全省追溯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九条  加入省追溯平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要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内部管理员(简称“内管员”)、配备实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装备条件,履行追溯义务。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省追溯平台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如实填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称、简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产地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农产品生产日期或批次、认定认证许可登记情况、检测信息、信息录入员以及追溯码等基本追溯信息。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在具备赋码条件的农产品或农产品包装上加施追溯标识。农产品交易时,农产品包装未改变的,不重复加施追溯标识。没有加施追溯标识的农产品,提供追溯凭证。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单位时,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进入农产品展会时,按照规定提供进入展会追溯凭证;进入长三角市场时,按照规定提供入市追溯凭证。
 
  第十三条  省追溯平台开通执法和定量监测功能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在抽检、例行监测、执法过程中,积极现场采集相关监管、执法、监测等业务数据,并及时上传信息至省追溯平台。
 
  第三章 管理运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追溯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其省追溯平台使用资格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义务,故意或恶意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追溯信息传递义务,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链条不能向下传递的;
 
  (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滥用农产品追溯凭证的;
 
  (四)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规定,故意或恶意造成农产品混批,导致线上信息与线下实物不符,欺骗消费者的。
 
  第十六条  挖掘利用省追溯平台采集的快检和追溯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分析决策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应用省追溯平台查询追溯信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进行社会监督。各级农业农村局、行业协会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类新媒体等,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快检和追溯的公益宣传,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质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度,打造质量安全放心的安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品牌。
 
  第十八条  对追溯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由当事人负责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情形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在试行。
 地区: 安徽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追溯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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