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草案 » 地方法规草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年 第77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8年 第7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26 09:44:07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73
核心提示:为了防止疾病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沪府发〔2013〕70号),明确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六大类食品品种,鉴于《公告》有效期将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8年 第77号
发布日期 2018-09-20 截止日期 2018-09-30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上海
备注  
     为了防止疾病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沪府发〔2013〕70号),明确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六大类食品品种,鉴于《公告》有效期将至,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9月30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yanglina@smda.gov.cn;2.传真:(021)63268970;3.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邮政编码:200003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0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防止疾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公告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禁止生产经营毛蚶、泥蚶、魁蚶等蚶类,炝虾和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和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三、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禁止生产经营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取得《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醉泥螺除外)。
 
    四、禁止在商场、超市、菜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工制售一矾海蜇、二矾海蜇。
 
    五、禁止在流通食品销售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经营自行添加亚硝酸盐加工的食品,未经许可自行加工的醉虾、醉蟹、醉蟛蜞、咸蟹和醉泥螺及其他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
 
    六、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即食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凉拌菜、色拉等生食类食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以及现榨饮料、现制乳制品和裱花蛋糕。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处理;食品摊贩违反本公告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照《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理。
 
    农业、食品安全监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劝阻,并通知或者移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可以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公告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有效期 生产经营 疾病 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法规草案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推荐法规草案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