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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的通知 (冀粮督查〔202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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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01 09:15:24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为扎实推进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粮督查〔2024〕43号
发布日期 2024-10-30 生效日期 2024-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3-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执法局:

为扎实推进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九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4〕196号)要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联合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4年10月25日—2025年3月31日。

二、检查方式

省、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秋粮收购专项检查的组织督导,并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飞行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联合开展现场督导检查。县级粮食和储备物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的粮食经营者(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秋粮收购实际,重点检查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支付农民粮款情况。通过认真检查核对粮食经营台账、存储粮食数量、购粮支出银行流水、售粮农民结账信息以及现场或电话向售粮农民核实情况等方式,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做到“一手粮一手钱”,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对有拖欠农民粮款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防范风险隐患。对符合《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立案条件的(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要及时立案调查。

(二)质价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按照《关于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冀粮粮储〔2022〕1号)要求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增扣量项目及规定按照国粮标〔2024〕198号执行),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按质论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损害售粮农民利益等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的情况。

(三)粮食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使用的地磅、容重器、水分仪等计量器具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准确可靠、是否存在“地磅作弊”等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坑害农民群众的不法行为等。

(四)其他收购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备案;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收购者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粮食收购者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量,完善执法体系,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各司其职、合力共治的执法新格局。要认真组织实施秋粮收购联合专项检查,持续加大秋粮收购期间现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市、县要继续组织好《农民售粮“明白纸”》印制发放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农民坚持“一手粮一手钱”、“以质论价”、公平交易,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严查违法案件。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工作要求,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立案查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对“拖欠农民售粮款”“压级压价”“地磅作弊”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认真执行秋粮收购监管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通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智慧冀粮)报送《2024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报表》(附件1);各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1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2024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市场监管领域统计表》(附件2)。2025年4月15日前,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处)和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书面报送秋季粮油收购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电子版报送邮箱zfdc-lswz@hebmail.gov.cn(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hbsscjjjj@163.com(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整理成典型案件上报。

   附件:

1.2024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报表

2.2024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市场监管领域统计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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