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3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大力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序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措施〉的通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经调查,属于传染病、水污染等非食品安全事故的,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风险管理,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严密排查风险隐患,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科普宣教与应急演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指挥机构
2.1.1 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委、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研究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物资保障工作;动员有关队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级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委,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应急预案编修,完善支撑文件;组织实施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评估;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区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联系专家组;负责收集、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媒体、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监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开展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按照本市舆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机制,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重大问题、重大方案的研究。
市教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管辖的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科技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检测、监测、应对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工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受事故影响企业恢复生产工作。指导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现场秩序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查、毒化鉴定和处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督促各区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司法局:负责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普及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知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所需市级资金的筹集、保障。
市规划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指导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所涉餐饮单位厨余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和生猪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依职责参与、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评估核定、事件调查、检测评估等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等。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会同市市场监管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应急救助工作,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局组织开展所需市级救灾物资的调拨。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等;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中问题食品及相关产品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负责与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检查和处罚。
市粮食和物资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指导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机关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好调查处理、分析评估与应急控制工作。
天津海关:负责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内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分析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刑事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执法、司法公正实施法律监督。
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案件依法作出审判;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依法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受贿及渎职犯罪。
2.4 市指挥部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判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其他工作组;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委、天津海关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提出救治措施,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等。
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
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指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2.5 区级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平战结合”原则,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安排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各区根据实际,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鼓励有关区人民政府与食品产销关系密切的地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需要,市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开展医疗救治、事故调查、危害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社会稳定、信息宣传等工作。
发生涉外人员食品安全事故时,市外办、市政府新闻办等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2.7 专家组
由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医学、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危害程度等开展评估,并提出意见建议。区级指挥机构可视情况向市级指挥机构申请派驻专家组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检验、认证、科研、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组织下开展应急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 风险监测与评估
3.1 风险监测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调整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实施,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
3.2 风险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3.3 风险警示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信息来源
(1)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信息;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中获悉的信息;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5)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等部门通报的信息;
(6)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7)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
(8)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获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相关部门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2)各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到的疑似事故信息,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市市场监管委对接到的疑似事故信息,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初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在开展调查核实、分析研判时,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论证。
初判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其他行政区域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相关单位。
(3)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委、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应当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委应当及时按要求分别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市场监管总局总值班室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信息来源(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事故认定结论。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单位先期处置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救治病人,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2.2 有关部门先期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疑似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和减轻事故社会危害。
5. 应级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
5.2 响应启动和措施
5.2.1 四级响应
(1)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响应。
(2)处置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视情况组织会商会议。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工作情况,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各工作组,做好工作准备;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区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区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协助相关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市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①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②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2.2 三级响应
(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较大级别;
②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③需要调动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
(2)处置措施
在四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组织专业骨干力量参加集中办公、联合值守。其他单位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安排,做好集中办公准备。
事故调查组指导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
危害控制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区组织医疗机构,充实抢救队伍,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完善救治措施,积极开展医疗救治。
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指导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开展相关食品安全应急检验检测;研究提出确定致病因子、事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调查结论;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提供建议咨询。
社会稳定组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等工作。
其他工作组、市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和保障工作。
5.2.3 二级响应
(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重大级别;
②需要调度多个市级工作组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③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2)处置措施
在三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市指挥部总指挥驻市指挥部办公室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事故无关的,依法予以解封。
危害控制组依法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停止经营或无害化处理;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医疗救治组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提出救治措施建议,做好心理援助等工作。
流行病学调查和检测评估组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和专家组对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2.4 一级响应
(1)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②需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③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2)处置措施
市指挥部启动一级响应时,各工作组在市指挥部的统筹指挥下,持续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需要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本市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区、市级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5.3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时,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至少每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续报一次该事故的新发病人数、人员伤亡数、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响应结束。
5.4 响应升级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预计超出原应急响应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指挥部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或发生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5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按照工作进展,信息宣传组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后,信息宣传组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动态更新。
5.6 响应结束
5.6.1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下列要求,经分析评估可解除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2)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隐患消除。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本预案的响应自行终止。
5.6.2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结束三、四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结束一、二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应急处置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有关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
6 后期工作
6.1 责任调查
一般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委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分别提交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本市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事故责任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2 总结评估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在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事故影响因素、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总结评估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委报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本市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总结评估工作。
6.3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7.2 物资经费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的储备调用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急演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
7.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强化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建设和技术培训。
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含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市指挥部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市级相关部门根据上位预案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径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抄送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级有关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2 预案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 预案演练
根据实际需要,市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应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重点演练应急指挥、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协调联动、舆论引导、调查评估和综合保障等工作。适时开展高级别、跨部门、跨地区综合应急演练。
8.4 宣传与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从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5 奖惩
将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的市场监管督查考核。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中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告诫、督促整改、提醒敦促等措施,推动各区、各有关单位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承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9〕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本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者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死亡病例在30人以上的;
(三)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本市2个以上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受污染食品流入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10人以下的;
(三)市指挥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注:除特殊说明外,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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