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省为促进广告产业发展,规范广告产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广告业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广告法》《国家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关于促进陕西省“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是指依托当地广告资源进行广告产业开发、行业聚集,广告产业及相关产业链集中度高,对全省或区域广告及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突出特色、自主创新、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园区建设应遵守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资质认定的办法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进行管理;依法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能,研究制定陕西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出台支持广告业和广告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资质认定和考核;指导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组织开展省级园区间交流互动,推动对外合作。
第五条 各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对辖区内广告产业园区进行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开展评估考核。
第六条 园区运营主体依法经营管理园区,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园区广告业发展和监管的相关工作,促进园区广告产业快速发展。
第三章资质认定
第七条 申报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建设符合国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告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规定和标准,并经当地县(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二)园区所在地县(区)或以上人民政府对园区建设和发展有明确的政策支持措施和管理机制;
(三)园区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责清晰、制度健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和运营;
(四)园区有完善的建设或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合理,发展目标明确,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包括产业集聚度明显或龙头企业集中的核心区,以及核心区之外的具有相当生产规模的扩展区;
(五)园区拥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备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和基本公共服务;
(六)以广告产业以及广告关联产业为园区产业特色和发展定位,园区内广告企业以及广告关联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七)园区主体建成且正常运行12个月以上。
第八条 申报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应当由园区运营主体提交《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见附件1)、《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和园区建设发展规划。
第九条 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由园区运营主体按本办法第八条准备申报材料,向园区所在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符合条件的,经报请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文件形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
(四)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报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答复申报单位。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园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评估和论证,提出拟认定或者暂不认定的意见。对拟认定的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定。
具体细则按照《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广告产业园区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布,并授予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匾牌,名称统一命名为XX市(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
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名称及类似表述。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的园区,优先享受省内有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符合省、市(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省局为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搭建校企合作,园区合作交流平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应建立园区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园区运营状况、平台建设与规划完成等情况;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园区规划重大调整、运营主体变更或园区经营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应报告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及时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广告业统计工作,督促被确定为统计对象的入驻企、事业单位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于每年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园区上年度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内容按照《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见附件2)要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工作;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指导和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实行考核制度。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园区进行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四)园区广告企业发展情况、广告产业经营指标情况;
(五)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六)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园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园区申报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
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约谈、限期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考核,拒绝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考核意见及考核结果均应书面通知被考核园区。具体细则按照《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广告产业园的认定: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资格的;
(二)园区内企业有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存在重大的治安、消防、环保、卫生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六)不服从广告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行为的。
撤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提出意见,报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
2.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制度
3.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