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综合执法局:
为深入开展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5〕130号)有关要求,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夏、秋粮集中上市期统筹执法资源,互相支持配合,对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粮食经营者(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采取随机抽查、“四不两直”等方式组织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
二、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收购市场实际,重点检查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支付农民粮款情况。通过认真检查核对粮食经营台账、收购粮食数量、购粮款支出情况、售粮农民结账信息以及现场或电话向售粮农民核实情况等方式,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做到“一手粮一手钱”,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对有拖欠农民粮款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防范风险隐患。
(二)质价政策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坚持按质论价,是否存在只扣不增、压级压价损害售粮农民利益等情况。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库点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标〔2024〕198号)情况。
(三)落实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按规定对收购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是否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是否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存放。
(四)粮食计量器具使用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使用的地磅、容重器、水分仪等计量器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是否准确可靠、是否存在“地磅作弊”、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
(五)执行原粮运输规范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原粮储运卫生规范》(GB22508-2016)《原粮运输减损技术指导意见》(国粮仓〔2024〕271号)情况;是否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是否按要求执行粮食运输减损、防劣变等防护措施。
(六)其他收购制度执行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备案;粮食收购者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是否认真执行《粮食仓储作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粮食仓储作业“十个严禁”》等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等。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检查行为。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严格检查审批程序,防止随意检查、运动式检查;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抽查工作要在国家粮食系统“双随机”应用平台上组织实施。
(二)强化执法服务。各市、县要组织好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农民售粮“明白纸”》、举报电话等印制发放、张贴和公布工作,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农民坚持“一手粮一手钱”、“以质论价”、公平交易,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运用“智慧粮库”建设成果,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等跟踪监控,推进信息化、穿透式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立案查处。行政处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采取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拖欠农民售粮款”“压级压价”“地磅作弊”等严重坑农害农行为要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绝不姑息。
(四)及时报送情况。一是粮食集中上市期(夏粮6月-9月、秋粮10月-2026年3月),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认真执行收购监管月报告制度,每月25日前通过“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智慧冀粮)报送相关监督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2025年10月15日前和2026年4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送《2025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领域统计表》(附件)。二是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于(2025年10月15日前、2026年4月15日前)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送夏季粮油收购、秋季粮油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电子版报送邮箱zfdc-lswz@hebmail.gov.cn(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hbsscjjjj@163.com(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整理成典型案件上报。
附件:2025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领域统计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