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情况,省局决定修改、废止部分文件。现就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废止部分文件
决定废止《陕西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3〕518号)。
二、修改部分文件
(一)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4〕406号)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影响、不限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2.将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参加省局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但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3.删除第十条第(四)项,并将第(六)项修改为:“参加省局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且未完成整改的”。
4.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并将第(一)项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将第(三)项修改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第(九)项修改为:“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第(十二)项修改为:“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新闻舆情、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6.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关注,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
8.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上一许可周期内连续被确定为A类的机构,资质认定复查时可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作出是否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决定”。
(二)对《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市监发〔2023〕538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对被认定为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的园区,享受省内有关扶持及优惠政策;入驻园区的广告及相关企业,符合省、市(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园区以及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省局为陕西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搭建校企合作,园区合作交流平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不再另行印发。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