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省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为科学合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项目安排
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安排初次审议法规项目10件、法规性决定项目1件、预备审议项目1件、调研项目22件。具体安排如下:
(一)初次审议法规项目(10件)
1.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2.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改)
5.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改)
6.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7.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改)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
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改)
10.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改)
(二)法规性决定项目(1件)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禁毒工作的相关决定
(三)预备审议项目(1件)
1.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
(四)调研项目(22件)
1.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条例
2.湖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3.湖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4.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条例
5.湖北省城市更新条例
6.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7.湖北省检验检测条例
8.湖北省城镇住房租赁条例
9.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
10.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1.湖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12.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3.湖北省分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条例(修改)
14.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改)
1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修改)
16.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改)
17.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18.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改)
19.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改)
20.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改)
21.湖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修改)
22.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
二、扎实推进立法工作计划实施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最高政治原则,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夯实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审修、审议提出、修改、表决等各环节立法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立法各环节中的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对各环节的立法质量负责。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立法项目组织、责任、论证评估体系。坚持实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安排“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初次审议项目全面实行领导小组“双组长制”,工作专班“双班长制”,推进重要项目“攻关立法”。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时按要求执行立法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立法项目组建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等工作要求与立法项目“五个之前”论证评估工作机制,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法规草案起草责任单位负责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并于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方案,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司法厅同意后组织实施。法规草案应当于常委会会议召开的60日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需要调整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书面提出调整事由、依据和具体方案,由相关专(工)委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
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的全过程各环节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通过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丰富实践,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一是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全流程各环节都充分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三是注重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立法需求。四是改进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加大宣传推送力度,丰富参与方式。
认真做好立法调研工作。省人大有关专(工)委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纳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研项目抓紧开展调研,做好立法课题研究,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调研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调研工作,并将调研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供其在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