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 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 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4 09:47: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40
核心提示:各单位要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2-19 生效日期 2022-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3〕4 号)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清单》,是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是稳主体激活力,为创新创业营造宽松的环境,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初创期的中小微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坚持《清单》适用原则

各单位要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对《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重点把握:

(一)《不予处罚清单》落实2021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错不罚”精神,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在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清单》所列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实施《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包容审慎监管裁量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

(五)在实际执法中,未列入《清单》的情形,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等判定。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清单(2020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4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2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59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