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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市监特食2022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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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6 04:05:30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68
核心提示: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本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特食20220482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生效日期 2022-11-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本市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各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要督促指导辖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配备管理人员。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均应依法配备具备相应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员。其中,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2.明确岗位职责。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3.建档记录备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和食品安全自查等管理制度,并督促企业执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完善风险管控制度。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企业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根据《规定》要求落实各自职责,并参照《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示例)》(附件1)、《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示例)》(附件2)、《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示例)》(附件3)等,做好相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结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全面检查评价,每年不少于1次。

三、加强对辖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指导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规定要求落地落实。

1.加强日常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将企业落实《规定》情况纳入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内容。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置。

2.加强宣贯培训。各区市场监管局应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组织开展对《规定》的宣传和具体内容的解读,引导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并培育一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示范企业。同时,加强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干部的宣传培训,确保执法干部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规定》主要内容,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3.组织抽查考核。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对本辖区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统一思想认识,深刻认识做好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结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有关工作要求和本辖区实际,有序推进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及时报送有关工作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示例)

2.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示例)

3.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示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附件下载.doc

 相关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30084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学校食堂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市监食经20230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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