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行政机构:
现将《陕西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规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安排,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的重要论述和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化“三个年”活动、打好“八场硬仗”,聚焦“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等突出问题,通过全面公示涉企检查、加强检查计划管理、规范实施检查行为、有效运用检查结果等方式,确保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合理适当、包容审慎,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负担,助力我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涉企行政检查(以下简称为行政检查)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受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管理具体事项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活动。包括日常检查、体系检查、专项检查等。
下列检查不属于本方案所称的涉企行政检查:
(一)依投诉举报、转办、风险监测等线索开展的执法检查、飞行检查等;
(二)因行政许可现场核查需要实施的行政检查;
(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计量等抽查抽检。
(四)对相对人整改情况的复查。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公示行政检查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官网或其他方式向全社会公示本单位执法主体、执法人员以及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1)明确检查主体。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市场监管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不具备法定授权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单独实施行政检查。(责任单位: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各市级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检验检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在市场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参与涉企行政检查过程,辅助开展工作并提供专业意见。第三方不得独立实施行政检查。
(2)公示行政检查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权责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并形成本单位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按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向社会予以公示。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部门权责清单变动,及时更新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责任单位:法规处牵头、各相关业务单位配合,各市级局)
(3)公示行政检查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一并公示各类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频次上限等内容。对上级部门已经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对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可以进行细化,但不得与上级部门的行政检查标准相冲突或者额外增加行政检查对象的负担。对上级部门尚未制定行政检查标准的检查事项,省局相关业务单位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根据业务特点制定行政检查标准。(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法规处配合,各市级局)
(二)严格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按照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履行审批、备案等程序。严禁无计划检查和计划外检查,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检查的除外。年度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实行动态调整,对未列入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按照制定程序及时调整。
(1)科学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单位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结合年度重点监管任务,科学、全面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全面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各业务条线制定的本条线行政检查计划要统一交由本单位负责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部门进行统筹,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跨条线检查能够合并执行的,原则上合并执行。(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法规处配合,各市级局)
(2)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行政检查计划要按照“风险+信用”分级分类要求,突出对行政检查对象的差异化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对列入随机监管事项清单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抽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对同一经营主体同一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一般每年最多查1次,确需多次现场行政检查的,检查间隔原则上应当在一个月以上。(责任单位:相关业务单位牵头、信用监管处配合,各市级局)
(3)严格专项检查计划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区域内某一突出问题,经评估确需专项治理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但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实施专项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法规处配合,各市级局)
(三)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检查人员资格、检查前审批等要求,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水平。
(1)全面落实程序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前(包括依线索、应企业申请等情况实施的),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附件1),并告知检查对象在检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附件2)。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对检查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非紧急情况下的无计划检查、不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等违规检查,经营主体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执法监督部门举报。(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各市级局)
(2)统筹实施行政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协同,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存在多项尚未执行的现场检查任务,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检查任务。要加强层级联动,以属地监管为原则,按照“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通过明确省、市、县三级行政检查职责,构建省、市、县三级覆盖全面、职责互补、互不重复的行政检查工作格局。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同一行政检查对象同一经营场所同一行政检查事项的现场行政检查结果,原则上在一个月内互认复用,不再重复检查。统筹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各市级局)
(3)优化行政检查方式。遵循“非现场+随机”优先,优先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采用远程监管、预警防控、大数据筛查、网络监测等措施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实施非现场检查。能实施非现场检查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各市级局)
(四)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将行政检查结果作为确定企业风险等级、检查频次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落实服务型执法要求,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1)强化结果告知。行政检查结束后,可以当场告知结果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责任单位:各相关业务单位,各市级局)
(2)审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出现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情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必要性评估(附件3),审慎作出是或否、部分或全部采取查封、扣押的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匹配,尽量采取对经营主体影响最小的措施。不得违法查封、扣押无关的场所、财物和资料。非必要不得查封全部经营场所。(责任单位:稽查局,各市级局)
(3)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且有必要予以处罚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可以将经营主体实际经营情况、对行政处罚承受能力等情节作为裁量因素予以综合考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最大限度降低对经营主体影响。严禁没有法定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责任单位:法规处、稽查局,各市级局)
四、工作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保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民营企业座谈会后安排的重点工作,省委省政府结合全省年度重点工作也作出了具体安排。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的重要载体,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作为突出市场监管部门担当作为的具体体现,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省局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二)规范执法行为,降低企业负担。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目的是通过解决多头检查、频繁检查等问题,进一步降低各类经营主体负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理解中、省文件精神,全面、准确贯彻落实省局具体措施和要求,在实施有效监管、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切实压减行政检查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降低经营主体负担。对行政检查的新要求、新规定,特别是事前审批、检查方案制作、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内容,要加大宣贯力度,做到提前学习、及早适应,更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因沿用老办法、老规定而败诉、被通报等情况。
(三)鼓励先行先试,履职尽责免责。鼓励因地制宜探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方面的创新做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创新经验做法总结,及时报送典型案例和难点问题,对好的经验做法,省局将视情况予以复制推广。要建立健全“容错”工作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相关要求,对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检查,且已认真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依照相关规定,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