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改进劳动监察执法行为,规范劳动监察执法领域轻微违法、一般违法行为处置,实现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措施等清单梳理编制工作的函》等要求,我局在《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基础上,梳理形成《深圳市劳动监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对尚未列入上述清单但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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