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巩固拓展整治成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宁夏市场监管厅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相关问题线索。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校园食品安全等方面
1.学校食堂的承包企业存在经营资质不全以及转包、分包等行为的;
2.食品原料采购存在供应商资质不全(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证件过期)、采购“三无”产品、使用过期原料及农残、兽残超标原材料等问题的;
3.加工制作过程中操作不规范,食品加工环节存在生熟交叉污染,以及菜品定价与品质不匹配、食材质量不达标等现象的;
4.学校食堂防鼠、防蝇、防尘设施不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达标的;
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食品留样不规范的;
6.采购的每批次校服未附有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合格报告的;
7.存在其他涉及校园食品安全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二)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方面
1.以调理肉卷假冒牛(羊)肉卷,以其他产区羊肉假冒“盐池滩羊”,以奶牛肉假冒“固原黄牛”“泾源黄牛”等地理标志产品,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马、驴等肉制品的;
2.餐饮服务单位、肉类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加工、销售病死动物产品,或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以及未按规定查验进口肉类产品报关证明、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的;
3.生产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甲醛浸泡牛羊杂、双氧水漂白鸡爪和牛羊肚、亚硝酸盐腌制肉等),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工业盐、罂粟壳、石蜡等),或存在回收食品再加工行为的;
4.存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5.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制售侵权、“山寨”食品(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信息的;
6.线上线下销售食品过程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职责,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
7.预包装食品标签虚假宣传,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具有保健功能,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
8.生产经营原辅料来历不明、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食品原料,或农残超标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9.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的;
10.存在其他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三)居民水表、电表、燃气表“三表”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方面
1.存在民用“三表”生产企业出厂产品的名称、型号、准确度等级与获批的国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一致的;
2.民用“三表”检定机构存在超范围或未建标开展检定工作的;
3.存在安装使用无型式批准证书和假冒伪劣的民用“三表”的,存在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民用“三表”的;
4.存在利用计量器具实施技术舞弊、远程操控篡改计量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的;
5.在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领域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已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6.存在其他涉及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四)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方面
1.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3.违反行政处罚管辖权规定超越区域范围执法的;
4.出台以罚增收、逐利罚款等政策文件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6.未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从轻、减轻情节给予罚款,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等未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7.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法外开恩”、“吃拿卡要”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执法规范要求的;
8.市场监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违法违规收费的;
9.存在其他涉及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五)殡葬领域方面
1.对已明令取消的殡葬服务收费项目仍违规收取费用的;
2.未按政府定价执行基础服务收费标准,擅自突破政府指导价增设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
3.通过拆分服务项目、重复计费、虚增收费范围等手段变相抬高收费标准,存在无服务依据收费行为的;
4.违反消费者自愿原则,采用捆绑搭售、服务分拆或强制消费方式收取费用的;
5.在墓地、殡葬用品销售和提供殡葬服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行为的;
6.公益性公墓未执行政府定价及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超范围经营收费等违规行为的;
7.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存在价格欺诈、模糊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
8.存在其他涉及殡葬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六)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方面
1.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等名义夸大普通商品或者服务功效,以假患者证言误导消费者的;
2.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保健品的;
3.存在利用电商平台、视频直播引流、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药品、保健品行为的;
4.存在其他涉及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
(七)医保基金管理方面
1.医疗服务机构对同一诊疗项目分解为多个项目重复收取费用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或最高限价收取费用的;将同一诊疗目的的整体项目违规拆分为子项目分别收费的;
2.医疗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执行不到位(未公示/公示不规范/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不符)的;
3.医疗服务机构虚构医疗服务项目套取医保基金;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等不正当手段违规收费;诱导参保人进行不合理医疗消费的价格欺诈行为的;
4.存在其他涉及医保基金管理方面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
二、线索受理方式
线索举报专线:0951-5672212;5672136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书面材料寄送: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06号,宁夏市场监管厅(收),邮编:750002
电子邮箱投递:nxcy5672212@126.com
三、线索征集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线索提交要求
1.本渠道专门受理宁夏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线索,其他市场监管领域事项请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全国12315平台等渠道反映。
2.鼓励实名反映问题,举报人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合法;对匿名举报的,需提供有效方式以便核查。举报时须完整提供涉事主体信息、具体违规事实、发生时间、地点等要素,建议通过邮件或书面信函形式提交,以便存档核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举报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举报反映经营主体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符合重大违法行为奖励情形的,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严禁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违法行为,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问题线索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保密。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