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湘市监法〔2021〕12号)实施三年以来,全省系统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调整,有必要对该文件进行修订。
二、相关特点
(一)体例创新
采用“总则+清单”结构:总则条款(共13条):明确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动态调整机制等;附件1(不予处罚清单):涵盖广告、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等11个领域79种情形;附件2(减轻处罚清单):涉及特种设备、价格违法等6个领域16种情形。
(二)核心概念界定
“及时改正”:指立案前自行改正或责令期限内完成整改;“初次违法”:同一性质违法行为首次实施;“危害后果轻微”:造成特定对象轻伤害/财产损失且达成和解,或社会影响轻微且已消除;“无主观过错”:履行法定义务且无故意或过失。
(三)清单体系完善
扩容覆盖范围:新增网络交易、数据安全、绿色经济等领域70项免罚情形(如电子商务平台信息公示瑕疵、再利用产品标识缺失等);细化适用条件: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等高频事项,明确“持续时间短”“浏览人数少”等量化标准。
(四)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两年一评估”制度,根据法律修改、经济发展、清单执行情况动态优化,确保清单科学性。
四、主要内容
一是体例结构,将原9条免罚、2条减罚条款扩展为79条免罚、16条减罚清单,采用表格化分类表述。
二是新型业态监管,新增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数据安全管理等13项数字领域条款。
三是裁量基准统一,统一全省“危害后果轻微”认定标准,要求市州局制定量化细则。
四是程序规范,增加“责令改正—教育指导—不予处罚”三段式程序,明确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五是排除适用情形,明确4类不得免罚情形(涉安全底线、存在从重情节、突发事件期间故意违法、其他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