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2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92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1-01 10:20:5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544
核心提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您的建议落实到工作中,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1〕197号
发布日期 2021-10-28 生效日期 2021-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尹立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现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在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透明食安”治理系统、健全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快构建食品安全“一张网”的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进一步提高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撑力度,逐步实现“透明食安”

(一)推行“阳光农安”建设。农业农村部积极推进“阳光农安”建设,“阳光农安”利用高清视频监控、AI、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给生产者提供种养技术服务的基础上,自动采集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质量安全管控、产品质量安全属性等信息,自动生成农事行为记录,自动识别分析预警,让农产品生产过程更透明,可以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展现给消费者、监管者,改变农事记录靠手写、监管巡查靠腿跑、排查隐患靠眼瞅的原始状态,可以有效解决生产档案虚假记录等问题,提高农产品生产过程管控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截至目前,已经在全国4个省份开展了“阳光农安”试点工作,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同时,还积极申请世界银行项目,进一步深化“阳光农安”试点。

(二)进一步提升特殊食品监管信息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建设了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及法人库特殊食品监管子库。用户可登陆市场监管总局官网,能便捷查询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相关信息及特殊食品企业信息。同时开发了特殊食品子库手机APP,极大方便了用户查询和使用。

(三)推动提升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智慧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互联网+餐饮智慧管理系统”征集展示活动,宣传餐饮智慧管理先进技术。召开全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进会,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研究、推动信息技术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运用。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努力实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透明监管、高效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出台《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印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各项主体责任要求。

(二)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一步落实处罚到人要求。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三)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2021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着力推进信用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协同开展,加快修订出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食品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组织国家、省、市、县四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修订并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细化了抽样程序要求,不断提升抽检工作规范性。合理安排国家、省、市、县四级分工,覆盖校园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网络销售等不同区域环节,逐步提高食品抽检数量和质量。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风险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和信息公开到位”的要求,及时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措施,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监督抽检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排查和防范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加大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力度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就涉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案件信息联合发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地按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和深化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0年1月开通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向社会公示自2019年4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施行以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网通过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依法公开,有力增强了行政执法透明度,有效畅通了市场监管部门与公众的联系渠道,为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

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部署各地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入市查验要求,要求农批市场开办者严格查验并留存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要经过市场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要求,严密防范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水果蔬菜、水产品等各类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另外,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调整完善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具体要求,积极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有效衔接。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将您的建议落实到工作中,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