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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卫办〔20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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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1 08:54:30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087
核心提示: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围绕重点工作,认真落实《202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2020〕20号)要求,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深化解读回应和公众参与,着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服务水平。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办〔2020〕003号
发布日期 2020-04-20 生效日期 2020-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委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2020〕20号),特制订《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围绕重点工作,认真落实《2020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2020〕20号)要求,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任务,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深化解读回应和公众参与,着力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政务公开服务水平。
 
    一、抓好《条例》《规定》落实
 
    (一)修订完善配套制度。根据《条例》和修订颁布后的《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定期审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机制。
 
    (二)梳理法定主动公开范围。对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结合业务实际,重新梳理法定主动公开具体内容,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集中发布。
 
    (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统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个子栏目。
 
    二、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四)开展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结合业务职能、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开展本部门全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梳理和公开标准目录编制,公开标准目录编制要做到分类科学、内容完整,充分体现业务工作内容,便于公众检索、查阅。要与结对区卫生健康委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做好条线指导和标准确认。确保市、区公开标准目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实行动态调整。
 
    (五)做好国家试点领域标准指引落地应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本部门网站开设标准化工作专栏,以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本部门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各项具体信息。
 
    (六)推进办事服务全过程精准公开。对办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市通办事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等清单。全面准确公开各类办事指南,指南应载明全部办事条件和规范格式文本,做到通俗易读。推动办事指南场景化编制和公开,以企业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创新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实现“一件事一次告知”。强化办事服务信息精准推送,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推行惠企利民政策推送和证照到期、办件进度及时提醒,确保服务对象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
 
    三、围绕重点领域拓展公开内容
 
    (七)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有力推动疫情防控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工作,营造阻击疫情的强大舆论氛围。要及时通报疫情,包括新增病例及活动场所、病例救治等信息,及时公布防控有关通知公告和防控动态,及时宣传医务人员典型事迹、疫情防控权威信息、科学防治措施等,引导群众正确理性看待疫情,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关注。
 
    (八)持续做好市政府实事项目信息公开。及时公布2020年市政府实事项目“增设100家智慧健康驿站”和“新建11个医疗急救分站”的背景、机构职责、实施计划、财政预算和公共资金使用、每月进展情况及公众联系方式等,做到项目实施公开透明。
 
    (九)积极做好重点工作信息发布。聚焦本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医疗”服务、研究型医院和市级医院临床研究中心建设、健康上海行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等,及时公开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主动设置议题,广泛宣传上海卫生健康新政策、新进展、新成效;及时发布本市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与建设指导标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互联网+护理”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有关解读,在本市卫生健康改革和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文件制订过程中落实公众参与和政策解读“三同步”要求。
 
    四、进一步深化解读、回应、参与
 
    (十)严格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制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进行解读。要针对执行标准和范围、惠企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关键内容进行解读,要依托网站、“一网通办”个人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发布,要积极开展图表图解、视频动漫、流程演示等多元化解读,确保政策内涵清晰传递。要推行政策实施后解读,对政策公布后社会的普遍疑虑和争议点,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十一)及时主动研判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本市卫生健康系统舆情应对联动机制,落实舆情分级处置和预警机制。要研究重大政策发布的舆情风险评估制度,把风险控制在初始阶段。第一时间收集涉及上海卫生健康行业的相关舆情,认真研判舆情发展趋势。针对卫生健康热点问题,要及时有效回应,澄清模糊认识。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发出权威声音,在5个小时内作出首次回应,正确引导舆论。
 
    (十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要在年初制定发布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凡列入目录的政策性决策事项,均应在决策前,将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上网公开,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此外,还可采取听证座谈、专项听取意见、实地走访等形式专门听取意见。公众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和较为集中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应在决策出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推进会议公开工作,本部门邀请利益相关方、企业代表、市民代表参加有关会议进行座谈、专项听取意见情况向社会公开。
 
    (十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要积极搭建政民互动平台,畅通互动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开展开放日或体验日等公众参与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五、着力提升平台渠道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四)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持续加大网站普查检查整改力度,全面落实网站名称、域名、标识、标签设置等要求规范。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维护,强化公开专栏建设,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按照“五公开”和发布解读回应要求,优化内容展示形式和方式,提供文本下载功能并做好防篡改防伪造工作。
 
    (十五)强化新媒体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专业新媒体平台的合作,扩大新媒体阵地影响力,进一步将官微打造成在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内有较强影响力的新媒体平台。开展第四届“上海市十大健康微信公众号”推选活动,重点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新媒体医学科普品牌。
 
    (十六)加强线下公开场所和公开渠道建设。依托本部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开设政务公开服务窗口或配备有关查阅设施、设备,方便公众查阅政务信息。重视线下公开渠道建设,医疗机构面向就诊就医人群的信息公开,要通过公共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定点、定向公开,确保公开实效。
 
    六、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
 
    (十七)进一步健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年内至少听取1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在处室设立政务公开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十八)开展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要结合标准化工作和业务特点,做好公开工作的条线指导,继续开展本市卫生健康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继续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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