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市监发〔2020〕13号)

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市监发〔2020〕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4-21 08:42:23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546
核心提示: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机关事务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机关事务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市监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04-20 生效日期 2020-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贵州省税务局   省机关事务局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工商联
 
  2020年4月4日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和省领导批示精神,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一)有序开放各类经营场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根据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二)给予创业补贴和场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符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的,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一是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是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自然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在缴费基数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自然年度内按有关规定在100元至2000元之间十三个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
 
  (四)减免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五)减免税费。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停止执行前,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对个体工商户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物资开展的应急非常规检校,免收检校费用。
 
  三、纾缓个体工商户融资压力
 
  (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七)发放低息贷款。引导金融机构用好人民银行专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资金,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定向支持,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最近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
 
  (八)降低还贷压力。各级地方政府要为银商对接搭建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四、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九)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服务,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实名认证、电子归档”的便捷高效服务,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零见面”全程网上办理。
 
  (十)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十一)审慎异常名录管理。将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统一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未在6月30日前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不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对已经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十二)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6号)要求,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三)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引导群众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就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申领等业务。同时,有条件的地区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十四)保障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五)发挥工商联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依托工商联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加大疫情期间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宣传力度,通过舆论引导个体工商户全力以赴复工复产,组织开展依法维权、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六)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指导贵州各类电商平台,充分发挥电商渠道线上预订+线下配送的优势,依托配送中心和前置仓,为大型零售超市、生鲜超市和便利店提供“到家”服务,全力满足本地群众生活需要。
 地区: 贵州 
 标签: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