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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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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1-17 16:35:42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64
核心提示:《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正确全面实施,我局拟订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17-01-16 截止日期 2017-02-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610/122040.html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正确全面实施,我局拟订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组织辖区内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收集并书面报送修改意见。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修改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17年2月8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林茂,电话:028—86785261,QQ:502198820。
 
  附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的室内经营面积不得超过五十平方米;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的室内经营面积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
 
  经营场所的室内面积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可以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调整,并报上一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前,应当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在备案时还应提交经营面积没有超过五十平方米的申明。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在备案时还应提交经营面积没有超过二十平方米的申明。
 
  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在备案时不需要提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申请。
 
  第五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场所与申请备案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不一致的;
 
  (二)备案申请人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三)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的类别属于本《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禁止生产经营的;
 
  (四)申请人为企业,或者受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禁业限制的;
 
  (五)提供餐饮服务或者销售食品的申请人未提交面积申明,或者申明的面积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混业经营的,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业态确定经营类型。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可以向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一证多址”备案登记。
 
  第七条  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的,和从事散装豆制品、腌腊肉制品、卤肉制品、酒类、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的,按食品小作坊进行备案登记。
 
  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地址、销售地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坊+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生产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地址与销售地址相分离,在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的,不需再进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登记,但应当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中对销售地址予以注明;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的,应当进行食品摊贩登记。并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中予以注明。
 
  第九条  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经营者、主营类别、兼营类别、生产地址、销售地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店+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销售食品的类别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提供餐饮服务的类别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第十条  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应一并记载“经营者保证经营场所室内面积没有超过五十平方米。如经营场所室内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该备案证自始无效”。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应一并记载“经营者保证经营产所室内面积没有超过二十平方米。如经营场所室内面积超过二十平方米,该备案证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书面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信息,重新发放备案证,重新编号并记载更新后的信息,对原备案证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损毁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补办的备案证编号与原备案证编号保持一致,并在编号末尾注明“(补)”字样。
 
  原备案证由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在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内,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后,经营者应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销备案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注销的,应依职权注销其备案证。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定期、集中公告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核发、变更、补办及注销信息。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按照的规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申请书(见附件4)、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只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摊贩在备案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的登记卡(见附件5)应当记载编号、经营者、经营类别、加工地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等内容。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贩+年份+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按规定悬挂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6)。
 
  第十八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条  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小经营店的经营面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7),并于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注销该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第二十一条  首次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见附件8),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及食品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对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面积未超过五十平方米、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小经营店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面积未超过二十平方米、销售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地区: 四川 
 标签: 经营 食品小作坊 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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