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6〕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行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6〕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18 01:51: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09
核心提示: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根据自治区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6 号)精神,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推行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食生〔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07-15 生效日期 2016-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3/23367.j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管,根据自治区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6 号)精神,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推行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工作目的
 
  通过在肉制品和白酒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行质量安全授权制度,授权质量安全负责人,促进生产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增强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任务
 
  全区 175 家肉制品、55 家白酒生产企业推行质量授权人制度。2016 年 11 月 20 日前,各市完成对辖区内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备案工作,备案率分别达到 100%。各市有备案材料和备案情况统计表,其中停产企业不纳入备案率计算,应有停产证明材料。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或者计划,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各项工作。
 
  (二)摸底统计。开展对辖区内所有持证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情况摸底和统计,确定辖区内企业数量和基本情况。
 
  (三)全面实施。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内肉制品和白酒获证生产企业法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宣传实施质量安全授权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内涵,调动企业参与质量安全受权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收集整理实施质量授权人制度的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及质量安全受权人学历、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存档。
 
  (四)总结提高。总结交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和完善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提升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五)信息上报。各市局汇总辖区内数据,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统计表》(见附件),于2016年10月 10 日前上报自治区局,表格盖章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一并发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箱:spsc@gxfda.gov.cn。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0771-5882503。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今年在全区范围推行肉制品和白酒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已经纳入到绩效评价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局工作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必要时组织开展工作督查或者飞行检查。
 
  (二)开展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优势,大力宣传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强化公众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认识。
 
  (三)及时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准确上报数据信息。《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受权人备案表》及质量安全受权人学历、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和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符合实际情况,整理齐全,不得缺失遗漏,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存于企业档案,并备存一份在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统计表》必须准确及时填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