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散装白酒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流入市场销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区散装白酒销售的实际,现将加强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一些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执法检查。要根据辖区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现状,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经常发生问题的区域等重点地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大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认真组织排查登记
各盟市局要组织旗县(市)局,特别是乡、镇(苏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本辖区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开展普查登记。要查清所售散装白酒的产地、生产企业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渠道、经营者证照等情况,实现产品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要建立健全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详细记录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切实纳入监管视野,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消除监管“盲区”。
三、规范销售经营行为
要从散装白酒经营许可、进货、标签管理、销售容器、索证索票、台账建立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防止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流入市场销售。
散装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坛等容器盛装,无预包装、无标签标识,且以称重或计量形式进行销售的白酒。为防范散装白酒销售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规范散装白酒销售经营行为,散装白酒的销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区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净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许可证号等信息。
(二)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生产企业或批发供应商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盖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同时记录更换的时间、产品名称、数量、酒精度、生产日期、更换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三)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严禁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企业和批发供应商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要督促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销售的白酒食品安全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采购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五十三、五十四条等规定,在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储存散装白酒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要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确保白酒食品安全。散装白酒经营者要建立进货台账,从事批发经营的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载散装白酒名称、酒精度、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散装白酒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散装白酒批发商、代理商和零售者自觉遵守自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重点落实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散装白酒标签的监督管理,强化散装白酒监督抽检,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票货不相符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做好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处罚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盟市局要针对辖区内散装白酒销售经营情况,自行安排对散装白酒销售经营行为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及附表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