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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销售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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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5-31 09:46:3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248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散装白酒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流入市场销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区散装白酒销售的实际,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白酒销售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食流〔2016〕100号
发布日期 2016-05-19 生效日期 2016-05-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5516.html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散装白酒食品安全的监管,防止劣质、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流入市场销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区散装白酒销售的实际,现将加强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盟市局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一些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低,卫生条件差、生产经营不规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强化监管执法检查。要根据辖区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现状,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处置发现的问题。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经常发生问题的区域等重点地区,以及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大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认真组织排查登记
 
  各盟市局要组织旗县(市)局,特别是乡、镇(苏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本辖区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开展普查登记。要查清所售散装白酒的产地、生产企业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货渠道、经营者证照等情况,实现产品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要建立健全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的监管档案,详细记录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切实纳入监管视野,增强监管的针对性,消除监管“盲区”。
 
  三、规范销售经营行为
 
  要从散装白酒经营许可、进货、标签管理、销售容器、索证索票、台账建立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防止来源不明或假冒伪劣散装白酒流入市场销售。
 
  散装白酒,是指以缸、桶、罐、坛等容器盛装,无预包装、无标签标识,且以称重或计量形式进行销售的白酒。为防范散装白酒销售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规范散装白酒销售经营行为,散装白酒的销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我区范围内销售的散装白酒,必须是取得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净容量、酒精度及配料表、许可证号等信息。
 
  (二)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生产企业或批发供应商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盖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同时记录更换的时间、产品名称、数量、酒精度、生产日期、更换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销售者不得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三)盛装、贮存、运输散装白酒的包装材料、容器、场所和车辆应当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卫生,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散装白酒要实行固定店铺销售,销售散装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所有散装白酒的销售者,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严禁流动商贩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生产企业和批发供应商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散装白酒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控措施。
 
  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要督促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销售的白酒食品安全负责,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散装白酒经营单位要采购符合规定的白酒产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五十三、五十四条等规定,在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做好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储存散装白酒的容器及储存条件等要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污染,确保白酒食品安全。散装白酒经营者要建立进货台账,从事批发经营的要建立销售台账,详细记载散装白酒名称、酒精度、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散装白酒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散装白酒批发商、代理商和零售者自觉遵守自律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重点落实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散装白酒标签的监督管理,强化散装白酒监督抽检,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散装白酒、散装白酒票货不相符及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做好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督、处罚等信息公示,建立健全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散装白酒经营单位,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盟市局要针对辖区内散装白酒销售经营情况,自行安排对散装白酒销售经营行为的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情况及附表请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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