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0 11:24:55  来源: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假借“特供”“专供”“内供”(以下简称“特供酒”)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份以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有力遏制“特供酒”市场乱象。
发布单位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7-08 生效日期 2024-07-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假借“特供”“专供”“内供”(以下简称“特供酒”)党政机关和军队名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酒类市场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月份以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有力遏制“特供酒”市场乱象。

专项行动围绕制售“特供酒”违法活动全链条,坚持线上线下综合治理原则,积极运用食品生产经营、网络、广告、商标、反不正当竞争等多元化监管手段,以酒类生产企业、酒类销售者和餐饮服务单位为重点,严查是否存在生产、采购、销售“特供酒”行为。此外,通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和广告专项监测,督促各类网络平台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和审核义务,排查发布“特供酒”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阻断“特供酒”线上销售渠道。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酒类产品时:

要理性消费,避免消费陷阱。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严禁生产经营冒用党政机关、军队名义的“特供酒”。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时,应从观念上破除对“特供”的迷信,保持理性,提高辨别能力,切莫盲目跟风购买,不要被酒类生产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所误导和欺骗,特别要警惕那些印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以及通过文字、符号、包装、广告、宣传物等信息暗示与党政机关、军队有关联的酒类产品,避免上当受骗。

要明白消费,会看标签标识。我国执行酒类生产许可制度,正规酒类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在产品标签上清晰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查看产品标签标识信息,确保购买到的是正规产品,避免购买“三无”和假冒伪劣等酒类产品。

要科学消费,熟知维权渠道。“特供酒”往往是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而虚构的概念,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价格高昂,品质难辨,票证不全,维权困难,也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和人民军队的声誉形象,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购买酒类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及时向商家索取并保留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现问题时维权。

消费者如发现制售带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字样的酒类商品行为或以“特供酒”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印制商标和产品包装、生产销售不合格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可以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在此,也向广大酒类生产经营者提出如下倡议:

加强行业自律。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好酒类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不生产或委托生产标称“特供”“内供”“专供”的酒类产品。不在生产经营场所、电商平台界面发布“特供酒”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信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选择从合法正规的供货商处购进酒类产品,索取并保管好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

规范营销行为。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产品广告。自觉清理产业全链条内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等内容的酒类产品。严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酒类产品。各类网络交易平台要严格落实商品准入和审核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警示、删除或屏蔽商品链接、终止服务、停止发布广告、关停店铺、关闭账号等措施,规范线上销售行为。

做好宣传引导。各酒类生产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落实《白酒工业术语》《饮料酒术语和分类》等新国家标准,并向消费者普及酒类消费常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辨别能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酒类消费观,选择品质可靠、价格合理的酒类产品,共同抵制“特供酒”,营造良好酒类消费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