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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农业农村委发〔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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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18 10:10:00  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自律意识,精准有效地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农业农村委发〔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04-14 生效日期 2025-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

重庆市江津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自律意识,精准有效地实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重点种养殖户等应纳入风险分级管理。鼓励和支持其它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户参加风险评级。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科学有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委依照本办法开展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并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镇(街)协助区农业农村委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分类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级。

第八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高风险等级。

(一)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质量安全行政处罚的;

(二)在农产品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在农产品例行监测中发现2次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的;

(五)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抽检和执法的。

第九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中风险等级。

(一)生产农(兽)药残留攻坚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品种的;

(二)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行政责令整改的;

(三)在农产品例行监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五)生产直供学校农产品的。

第十条 除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评为低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各镇(街)依照本办法分析研判农产品生产分级信息,建立风险分级管理档案记录。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一)高风险等级:1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4次;

(二)中风险等级:2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各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2次;

(三)低风险等级:3年内,分别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至少各1次,农业生产服务指导至少1次。

第十三条 各镇(街)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风险分级结果实施分类督促指导。

(一)高风险等级:1年内,分别开展督促指导、农残速测至少3次;

(二)中风险等级:1年内,分别开展督促指导、农残速测至少2次;

(三)低风险等级:1年内,分别开展督促指导、农残速测至少1次。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控制水平,加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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