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自我声明公开,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及时公开或不按要求公开的,将列入社会信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内容
(一)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二)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二、公开时间
(一)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二)社会团体、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三、公开方式
(一)鼓励社会团体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在企业自有网站公开或者其他商业性网站公开的无效。
四、有关要求
(一)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社会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二)企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要求。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三)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39号)执行。
(本文及附件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及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