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全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保障游客饮食安全,根据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餐饮﹝2015﹞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标本兼治、规范提高的原则,坚持规范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打击违法相结合,督促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经营秩序,提高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游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范围与时间
(一)范围:全市旅游景区及周边的餐饮店、食品店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经营单位。
(二)时间: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
三、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景区规模、影响力及接待游客人数、食品经营业户等因素,将本次规范工作合理分成三个阶段进行,5月15日前确定各阶段规范计划,填写《县(市、区)旅游景区及周边规范计划表》(附件1)并上报市局。市局将各县(市)区规范计划表于5月18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31日):规范重点为5A、4A景区,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个景区作为第一批的规范目标(无5A、4A景区的,须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其他景区),对应规范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查,摸清名称、业态、户数,按照规范名单,入户指导,规范经营行为。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局总结第一阶段规范工作情况,同时确定第二阶段规范数量。市局将第二阶段规范计划于10月31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第二阶段(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30日):规范重点为3A及以上景区,在巩固提高第一阶段规范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第二阶段规范计划开展规范。2016年4月20日前,各县(市)区局总结第二阶段规范工作情况,同时确定第三阶段规范数量。市局将第三阶段规范计划于2016年4月30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布。
第三阶段(2016年5月1日-2016年10月31日):规范重点为2A、1A及其他景区,在巩固提高第一、二阶段规范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第三阶段规范计划开展规范。2016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局总结规范工作情况。
四、规范标准
(一)亮证经营。食品店必须持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店必须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划定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必须持有效食品经营实名登记证(附件2),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经营实名登记证必须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展示。
(二)安全承诺。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经营负责人,要分别签订《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3)、《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4)、《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三)单据留存。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对进货单据、供货者许可证复印件要做到单单留存,并放置于经营场所。
(四)原料公示。食品摊贩如实登记《主要食品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名目公示》(附件5),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餐饮店要按照“五专两公开”原则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公示
(五)场所清洁。经营和加工场所要清洁卫生;厨房要上下水设施齐全,油污、垃圾及时清理,物料整齐摆放。对新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鼓励和倡导实施明厨亮灶。
五、检查重点
(一)主体资格情况。相关许可登记证件、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是否齐全并真实有效,且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场所清洁情况。经营场所是否保持卫生整洁,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食品是否按要求摆放。销售需要低温储存的食品是否符合标签标识储存要求。
(三)索证索票情况。是否留存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四)食品质量情况。是否有“三无”、假劣、过期食品;食品标示是否虚假,是否有QS标识;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原料、调味剂、添加剂使用情况。是否对使用的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如实登记并公示,是否食品生熟分开,原料是否使用过期食品或感官症状已发生变化,是否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等禁用或限用物质。
(六)厨房与餐饮具清洁情况。厨房是否卫生整洁,餐厨垃圾是否都及时清理,是否执行生熟分开,是否按要求摆放物品,是否有鼠、蝇、蟑螂,是否有异味。容器具、餐饮具是否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是否按要求存放。
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店、食品店、食品摊贩自觉守法经营、执行规范标准,逐一发放《食品安全告知书》(附件6)。检查人员要认真填写《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7)、《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8),一式两份,一份交业户留存,一份归档留存。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对本工作进行专门部署,会同景区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分阶段召开会议,以明白纸等形式向经营业户告知食品安全管理重点,明确禁止事项。组织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监督检查其履行承诺情况。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充分采用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和方法,面向旅游景区经营者、餐饮店、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经营者广泛宣传规范内容、工作措施,动员多方力量积极参与规范工作,营造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规范治理浓厚氛围,引导广大游客自觉去亮证场所消费和“寻找笑脸就餐”。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经营业户必须做到许可登记证件齐全,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经营;对达到许可条件的办理许可,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可采取登记管理方式,纳入监管范围。
(四)明确监管责任。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细化监管责任,实施网格化、规范化、痕迹化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责任到人,确保不留空白、盲区和死角。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规范工作现场检查要有记录,发现违法违规及时依法查处。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监管部门要按照规范计划表有序推进规范工作,市局将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阶段规范工作情况和规范工作总结及《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9)请分别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10月20日前报市局餐饮服务处。
联系人:姜海天,联系电话:66603617,66603637(传真),邮箱:jnfda@163.com。
附件:1.县(市)区旅游景区及周边规范计划表
2.食品经营实名登记证
3.餐饮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4.食品店食品安全承诺书
5.主要食品原料、调味剂、添加剂名目公示
6.食品安全告知书
7.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8.食品店及食品摊贩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
9.旅游景区及周边食品安全规范工作情况统计表
10.济南市A级旅游景区名录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