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4年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浙食安委〔2014〕2号)、《2014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浙食药监办〔2014〕10号)有关部署,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从8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五个月的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现将《浙江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
浙江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提升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平安浙江”建设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安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浙江省2014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利用全省食品安全百日严打行动形成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强化农贸市场举办者和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措施,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借助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的一体化监管优势,运用追踪溯源的方法,大力推进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有效改变自制食品来源杂、风险高,放心难的现状;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对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有效性进行实践检验,为我省新形势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积累有益的经验做法。
二、行动目标
(一)底数基本摸清。各地要摸清本辖区农贸市场从事自制食品经营的经营户以及经营自制食品的基本情况。
(二)渠道基本掌握。各地要基本掌握本辖区自制食品来源和流通渠道。
(三)隐患基本排除。各地要基本消除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使用问题食品原料、非法添加及滥用食用添加剂等两类重点隐患。
三、行动内容
(一)对象范围
1、本次行动场所是指全省范围内已办理市场登记的农贸市场,以及市场周边的自制食品经营门店。
2、本次行动对象是指在上述场所从事经营熟食卤味、动物血制品、水发产品、酱腌菜、豆类制品、米面制品等自制食品经营户。
3、整治重点问题是自制食品来源不明,渠道混乱;自制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脏乱差;自制食品使用问题原料,如使用病死猪肉、腐败变质大米、过期食品原料等;加工过程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如使用二氧化硫、吊白块、工业用染料等非食用物质。
(二)具体内容
1、指导市场举办者建立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围绕经营户基本信息、经营自制食品品种、供货单位等内容,指导市场举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建立详细的自制食品经营档案,对市场周边列入整治范围的场外经营者,由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检查,采集相关信息,建立本辖区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为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2、监督经营户建立健全自制食品进货台账。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真实准确地记录经营自制食品品种、规格、来源地、生产加工时间、供货单位或者生产加工者名称地址,对自产自销的经营者,要求其记录自制食品的主要原料及来源、使用添加剂种类和用量、加工工艺等关键信息。
3、开展高频率的自制食品抽样检测活动。整治期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专门安排了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专项抽检任务(各地任务见附件1),抽检费用由省局统一支付。除完成省局专项抽检外,各地要重点围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加大自制食品抽样检测频率,督促市场举办者加大对市场内自制食品快检力度,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市场内自制食品开展专题定量抽样检验,及时公示抽样检测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行为,达到警示经营者、服务消费者的目的。
4、开展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核查。各地要在汇总分析辖区内自制食品销售网络和流通渠道的同时,制定自制食品溯源追踪抽查核实规程,按照一定比例,对经营者提供的进货来源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对发现提供不实、不全或者虚假进货渠道信息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缔经营资格。
5、清理取缔违法生产加工场所。各地要在溯源追踪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自制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和场所,根据存在的不同问题和隐患,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生产加工场所脏乱差、管理措施不到位、设施设备不符合生产加工要求的,要限期改正;对发现涉嫌使用问题原料,或者存在非法添加或者滥用添加剂等问题的,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取缔。
6、研究制定自制食品退市机制。通过本次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各地要结合各地实际,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高、生产经营条件无法保证安全、消费者投诉举报频繁等情况的自制食品,以及屡教不改的情节恶劣的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研究制定市场禁入和退市监管机制,同时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通过对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一批、清理一批、取缔一批,有效消除本辖区内的自制食品安全隐患。
(三)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8月)。明确专项行动的任务和要求,制定专项行动计划,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进行部署。
2、专项行动阶段(9月-11月)。组织开展自制食品经营户调查建档,掌握底数摸清情况,开展抽样检测、溯源追踪核查、清理取缔非法加工窝点等等工作。
3、考核验收阶段(12月)。组织开展交叉检查,逐级开展考核验收,并进行总结提升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贸市场自制食品风险较高,是消费投诉的热点,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开展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既是顺应民生关切,实现执法监管为民目的的需要,也是检验监管体制改革成效,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中看得见却管不着和管得着但看不见等问题的需要。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此次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克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未完全到位、监管人力物力保障依然非常薄弱等困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分解到岗,责任落实到人。
(三)形成执法合力。各地要充分运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形成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一体化监管优势,按照全程监管思路,运用追踪溯源方法,涉及生产、餐饮环节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形成合力。各参与部门和机构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形成执法打击合力,切实解决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来源杂、风险高、放心难等问题。
(四)注重规范提升。各地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坚持突出重点、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力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对重点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认真分析原因,探索改进方法,避免专项整治走过场、搞形式,切实规范提升农贸市场自制食品专项行动的成效。
请各地于12月10日将专项行动的总结和报表(附件3)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万轶瑛 联系电话:0571-81393570;陈燕波,联系电话:0571-81393597。
附件:1. 全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专项抽检任务分解表
2. 全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追踪溯源检查情况汇总表
3. 全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全省农贸市场自制食品“清源”行动专项抽检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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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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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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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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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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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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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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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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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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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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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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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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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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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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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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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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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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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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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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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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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湿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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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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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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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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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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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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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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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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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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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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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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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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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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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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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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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面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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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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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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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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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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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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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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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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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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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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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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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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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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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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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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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粉、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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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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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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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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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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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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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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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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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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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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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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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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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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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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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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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腿腊肉、咸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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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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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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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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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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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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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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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5
|
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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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卤肉、肴肉、肉灌肠、肉干、肉脯、肉松、其他熟肉干制品、烧烤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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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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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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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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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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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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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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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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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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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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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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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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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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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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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腌菜
|
酱腌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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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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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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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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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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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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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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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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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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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酱、辣椒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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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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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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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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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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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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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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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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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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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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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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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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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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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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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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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加工糕点、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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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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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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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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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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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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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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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加工糕点、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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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
|
5
|
5
|
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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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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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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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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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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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血制品牛血制品猪血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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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
|
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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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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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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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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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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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发酵性豆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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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腐、豆腐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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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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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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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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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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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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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名称: 是否建立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 市场内从事自制食品销售经营户户数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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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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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户名称(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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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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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食品经营品种(1、熟食卤味,2、动物血制品,3、水发产品,4、酱腌菜,5、豆类制品,6、米面制品,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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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自销,
2、单独销售,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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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台账(1、建立,2、没有建立,3、台账真实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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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溯源(1、追溯何种自制食品,2、加工场所是否为同一县辖区,3、如非同一县辖区是否通报相关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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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源现场检查情况记录(1、加工场所是否卫生规范,2、从业人员是否合格,3、原料来源是否安全可靠,4、是否存在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问题,5、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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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加工经营者后续处理及建议(1、限期责令整改,2、依法取缔,3、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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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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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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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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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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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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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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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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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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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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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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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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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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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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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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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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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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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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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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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 计 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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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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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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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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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建立自制食品经营户档案的农贸市场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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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场内经营自制食品经营户
|
家
|
|
其中建立自制食品进货台账的经营户
|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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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场外经营自制食品经营户
|
家
|
|
其中建立自制食品进货台账的经营户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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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进行追踪溯源涉及经营户总数(场内场外)
|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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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场检查生产加工场所
|
个
|
|
发现存在问题隐患的生产加工场所
|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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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开展快速定性检测
|
批次
|
|
发现问题批次
|
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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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开展定量抽样检验
|
批次
|
|
发现问题批次
|
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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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责令整改的生产加工场所
|
个
|
|
决定取缔的生产加工场所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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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立案查处案件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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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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