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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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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26 10:36:3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07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4〕62号
发布日期 2014-07-30 生效日期 2014-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s.gov.cn/jsgov/tj/bgt/201408/t20140822_453630.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4〕30号),设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省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取消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职责,有关事务性工作转移给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服务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5.将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职责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和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审批职责。

  3.在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省卫生厅组织实施药品法典的职责,组织起草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与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参与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和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战略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

  (十六)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卫、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与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三)财务处(审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监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四)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性政策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律法规咨询、解释等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

  负责对全省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管理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省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

  (八)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感染控制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依法指导开展妇幼保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二)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江苏省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监督市、县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七)宣传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科学普及和信息发布。

  (十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九)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承担卫生援外有关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出境工作。

  (二十)中医综合处。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中医药事业经费预决算,管理中医药专项资金。负责直属中医药单位的财务、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省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十一)中医医政处。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监督实施中医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

  (二十二)中医科教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项目。

  (二十三)人事处。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推动行业基层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其他机构

  干部保健局  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负责省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下设2个副处级机构:医疗管理办公室、综合保障办公室。

  五、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82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5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66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干部保健局局长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4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36名(含干部保健局副局长2名)。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全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与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

  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与检验规范。

  (五)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卫生地方标准,规范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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