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规定,现就建立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通知如下:
一、落实审查责任。按照地方标准“谁组织起草,谁负责审查”的原则,对省有关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省有关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负责开展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二、明确审查内容。地方标准项目报批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照是否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是否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是否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是否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项说明地方标准报批稿中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具体内容,并分析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作为一项内容单独作出说明。
三、报送审查情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地方标准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和《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审核,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违反条例规定的,不予批准发布。
四、建立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若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应在起草阶段参照审查内容开展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公平竞争审查。引用地方地方标准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省市场监管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