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0日修订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5〕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修订情况,删去市公安局主管的“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删去市城管执法局主管的“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
三、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已撤销,其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实施,已纳入省级清单,市级清单不再纳入。
四、根据机构职能调整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五、根据市级“水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情况,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批准”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由市城管执法局调整为市水务局,并对实施机关作出相应调整;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增“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公安局主管,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实施;新增“勘查矿产资源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资源规划局主管并实施;新增“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1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文物局主管并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坝顶兼做公路审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7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有关单位实施,西安市不再实施。
七、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将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的“食品经营许可”名称调整为“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外)”。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情况,将市文物局主管的“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名称调整为“文物销售单位设立审批”。
九、根据《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将市档案局主管的“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名称调整为“赠送、交换、出售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将市司法局主管的“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名称调整为“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将市人社局主管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名称调整为“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审批”。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明确的实施机关,结合我市实际,对“普通护照签发”“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十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西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编制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此前我市行政许可事项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