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2023,我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了健全完善我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统一适用的执法尺度,结合我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相关程序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4.《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版)》;
5.《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7.《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8.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是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涉及25项行政许可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了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流程、收费情况、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要素内容。
二是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涉及52项行政检查事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了检查事项、法定依据、事项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关联等要素内容。
三是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涉及38项行政强制职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了行政强制职权的种类、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相关要求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自治区局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各盟市局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三)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鼓励各盟市局依法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和申请材料,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
(四)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盟市局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依法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自治区局将通过专项执法监督、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以修改的内容为准,自治区局将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