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丹代表:
非常感谢您给予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全面下架停售槟榔及其制品的建议》(四川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40410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国际癌症研究署(IARC)将槟榔列为I类致癌物。2021年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食生函〔2021〕1582号)明确:“未批准槟榔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2021年9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槟榔制品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截至目前,我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无生产加工槟榔制品的情况。2022年9月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槟榔制品销售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的槟榔及槟榔制品,明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食品经营场所发现销售槟榔及槟榔制品的,应督促食品经营者下架,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
近年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把槟榔及其制品监管深度融入市场监管执法,通过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销售区域不得销售槟榔及其制品的有关规定,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把食品经营场所是否销售槟榔及其制品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共计检查食品经营者150户,发现并督促整改食品安全问题557项;印发《四川省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规范》《四川省食品销售凭证规范》等,开展食品销售标签标识和销售凭证专项治理;大力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全省排查治理农村食品销售风险隐患14468个。
二、存在的困难
目前,我国槟榔种植业和槟榔制品生产加工业具备一定规模,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解决群众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虽然明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应再按食品对槟榔进行监管”要求,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将槟榔及其制品作为普通商品上市销售。有的省份按照“食品店不得销售槟榔制品”“在食品经营区域内不得混放槟榔等非食品”等要求进行监管,有的省份依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管,这给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带来不小的困难和挑战,监管执法人员往往需要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具体研究、分类处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坚决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监管执法,积极推动完善槟榔及其制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更加注重从产品质量、广告、商标、知识产权等维度加强监管执法,着力提升槟榔及其制品综合监管水平,全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联系人:李勤松;联系电话:1803078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