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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等三项基准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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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2-26 09:55:4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健全完善我区市场监管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统一适用执法尺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法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2-25 生效日期 2025-0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等三项裁量权基准解读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健全完善我区市场监管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统一适用执法尺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自治区局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各盟市局原则上可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

三、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鼓励各盟市局依法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和申请材料,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

四、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盟市局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要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依法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六、自治区局将通过专项执法监督、执法案卷评查、法治建设评价、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以修改的内容为准,自治区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系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pdf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pdf

   附件3.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pdf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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