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85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本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划转给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本局不再办理(受理)下列事项:
一、涉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的相关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诉、信访、业务咨询。
二、不服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食品监管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涉及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