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夏秋季气温高、空气湿度大,食品中细菌较易繁殖,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高发易发时段。为有针对性地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排查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
各地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秋季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区域内餐饮业特点和监管实际,认真分析往年事故发生区域、易发业态、易发环节、易发品种和典型问题,科学研判区域内事故发生趋势,针对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确定防控事故发生的重点和措施。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时段特点和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检查重点,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地监管部门要在全面检查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基础上,着力强化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问题整改。要在中高考、端午节、国庆节以及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重点时段期间,以重大活动举办地点及周边、繁华商业街区、车站铁路等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区等人群聚集就餐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大型聚餐场所、农家乐及旅游团队接待单位、临时从事餐饮服务单位等以及3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熟肉制品、自制饮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等为重点品种,强化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将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特别是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作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餐饮服务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对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食堂开办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整改;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
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针对时段特点,加强监督抽检及核查处置
各地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局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夏秋季微生物生长繁殖迅速易造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将乳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粽子、月饼等预包装食品及餐饮业自制的凉菜、熟肉制品、饮料、食用冰、火锅底料、调味料和消毒后的餐饮具等作为重点品种,强化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性微生物、山梨酸等防腐剂、非法添加物等项目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提高抽检监测频次,增加抽检监测数量,强化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问题产品的核查
处置。
四、开展宣传教育,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培训
各地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知识的培训和宣教,要结合历年典型案例,特别是省外个别地区发生的误食烹饪燃剂、助燃酒剂等物品造成中毒的新情况,进行案例宣教,强化餐饮服务单位事故防控意识、知识和技能,使其做到防控意识强、防控点位准、防控手段专、防控效果好。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知识,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健康地消费食品,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将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安全派出机构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可视情况到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由县级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五、加强应急管理,认真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各地监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适时组织演练,做好应急人员、物资、设施准备。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快速果断、有力有序地予以处置,切实将危害降到最低,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4年6月5日和10月10日前分别以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形式将部署和落实的初步情况、专项工作总结报送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许飞,电话:025~83273747,传真:025~83273738,电子邮箱:xuf@jsfda.gov.cn。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