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3〕36号)、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陵政发〔2013〕42号),重新组建陵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科级建制,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 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第一类及第二类豁免办证部分的医疗器械备案管理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全部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及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乡(镇)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构建防范区域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第一类及第二类豁免办证部分的医疗器械备案管理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负责药品互联网销售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承担全县食品行业、药品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和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推进全县食品药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县公安部门的协同配合。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乡(镇)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统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电子政务建设和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网上舆情监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承担本级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执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组织开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的各类资产、资金和经费。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参与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系统专项经费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2.负责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完善全县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负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组织协调、调度处理。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乡(镇)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性质认定和相关责任界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县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做好发布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股
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实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抽验。参与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负责全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指导、督促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三)药品医疗器械综合监管股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参与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核。监督中药材市场。负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药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指导、督促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综合监管股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参与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组织实施全县保建食品、化妆品专项抽验工作。指导、督促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
(五)行政审批股
监督实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规范。承担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政许可事项资料的受理和制证、发证工作。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现场检查验收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检验师1名(副科级)。各股室均设立股长或主任1名(股级)。
五、其他事项
(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陵川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县农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畜牧兽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食用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水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六)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食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九)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十)与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进行登记备案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餐饮服务类食品摊贩登记证》的流动食品摊贩、固定早夜市食品摊点等,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放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负责占道行为的监管,取缔未经许可的游摊、游贩。
(十一)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书面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县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十三)所属事业单位及派驻机构的调整、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陵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陵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