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进一步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健全基层监管网络,推动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与力量配置下移,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食安办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市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协调指导、监督考评等职责,根据市政府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部署,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
1.结合本市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基层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本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拟订本市食品安全和监管队伍建设规划,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状况的考核,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完善本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二)区(县)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区(县)政府要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总责任人;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2.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报告制度,整合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不发生地区性、系统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三)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县)政府要切实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资源向基层倾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心下移”的原则,明晰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在镇(乡)、街道的配置。按照区(县)差别化管理的要求,郊区(县)要在辖区内所有镇(乡)、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药品监督所,中心城区可以探索设立区域性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执法。
(四)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区(县)政府要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平安建设相结合,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和社会综合治理机制。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和管理手段,加强同级部门联动,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监管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线索的,要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相关部门。
(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情收集。区(县)政府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地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要重视对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以及互联网论坛、微博、微信等信息传播平台有关食品安全舆情信息的收集、研判,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食品安全舆情动态,依法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
(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布力度。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结合本市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落实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示及相关安全风险的提示,曝光典型案例及查处情况。
二、明确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明确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责任意识,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以及平安建设、文明和卫生镇(乡)街道的创建以及联勤联动工作机制。
(二)建立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1.镇(乡)政府要建立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由镇(乡)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由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
2.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统称“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成,要结合辖区特点,原则上包括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管、农业、工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科室负责人。
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的具体职责见附件。
(三)明确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管理的作用,协助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1.积极落实基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现报告机制,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摸,配合开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联勤联动活动。
2.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电子屏、宣传栏、黑板报、讲座、有线网络、社区刊物以及发放各类宣传品等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3.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固定办酒场所、农村自办酒席等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基层食品安全责任机制。
1.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并在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
2.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其所属的区(县)行政管理部门。
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协助管理和问题发现报告责任,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落实相关责任,并将其工作成效与对其的支持保障相挂钩。
4.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进行指导和培训。
(二)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机制。
1.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食品安全联勤联动、综合治理等工作机制;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与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组织、协调对辖区内食品的生产、销售、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巡查,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街道镇乡行政区域结合部、城中村、外租厂房仓库、动拆迁场所空置民房等问题多发、易发场所进行排摸,利用网格化管理手段,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基层监管工作网络。
2.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对巡查排摸发现、居(村)民委员会报告或者群众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利用联勤联动等机制,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或者告知区(县)相关部门快速处理、严格执法,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查处情况要及时报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
1.区(县)政府、镇(乡)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采取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入集中食品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2.区(县)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3.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通报,协调相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完善群防群控机制。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各居(村)委会要设立若干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宣传员,并建立以村民小组长、居民楼组长、物业管理人员和居民代表等为主体的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积极构建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格局。
(五)建立健全发现报告机制。居(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库信息,对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走访、了解、排摸、记录,掌握辖区内食品安全动态。发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或者其他从事违法食品生产、销售、仓储、餐饮活动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六)发现、及时报告、处理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食品安全违法活动。居(村)民委员会、村民、居民不得出租房屋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1.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的房屋出租时,要严格审查承租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质,不得为无证无照等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提供便利。
2.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及时报告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
3.居民、村民发现居住的小区内、村内有利用居住房屋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活动的,可以通过“12331”、“12345”等热线电话进行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属于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并按照规定,对提供举报信息的居民、村民予以奖励。
4.对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而为其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明知承租人从事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而不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述行为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要通报其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5.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居住房屋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四、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人员和场所设施的配备。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工作责任,明确具体承担街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科室和相应的食品安全专职工作人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常住人口数量多、监管任务重、商业中心区的镇(乡)、街道要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数量。要根据实际情况,为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具体承担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科室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
(二)建立工作经费的投入保障机制。区(县)和镇(乡)财政要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经费的落实,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并根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将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具体承担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科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可以按照区域实有人口不低于2元/人的标准测算)。
五、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落实举报奖励。区(县)政府、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落实本市有奖举报相关制度,提高有奖举报的有效性,加大有奖举报宣传力度,让公众了解有奖举报的具体内容、举报程序和奖励措施等,充分调动公众举报违法线索的积极性。
(二)开展考核奖惩。区(县)、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要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及奖惩措施。对存在食品无证无照生产、销售、仓储、餐饮等突出食品安全问题的,在文明和卫生镇(乡)、街道以及食品安全示范街镇等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及时表彰奖励。
(三)实行责任追究。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参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应责任;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部门严肃处理。
1.区(县)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存在的突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组织或者未告知进行查处的,以及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派出机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进行查处的,区(县)政府、区(县)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责任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居(村)民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报告违法食品生产经营情况的,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责令其改正,并按照食品安全责任书,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参与食品无证无照生产、销售、餐饮等违法行为或为其提供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村民委员会成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依法自行终止。
4.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相关区(县)、街镇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2〕69号)同时废止。
附件: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附件
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以及承担其日常工作的街道办事处科室的具体职责
一、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为:
(一)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和部署镇(乡)食品安全工作。
(二)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和农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五)承担区(县)政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镇(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牵头落实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主动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综合治理。
(二)加强辖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信息报送和协助执法等工作。
(三)牵头协调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四)牵头组织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牵头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五)制定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向区(县)食安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和善后工作。
(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镇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组织镇(乡)政府、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责任签约,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八)完成镇(乡)政府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镇(乡)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职责为:
(一)定期研究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部署街道食品安全工作。
(二)及时发现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四)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五)承担区(县)政府、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承担相关日常工作的科室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联勤联动工作范围;加强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加强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三)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食品安全执法行动,加强对食品摊贩、小作坊、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等的综合治理,督促做好食品摊贩的登记和公示卡的发放等相关管理工作。
(四)落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按照规定向区(县)食安办报告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建立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工作。
(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等各项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六进”等宣传教育活动和各类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落实居(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责任签约,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协助推进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相关工作。
(七)完成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