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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试行转基因食品专柜销售的通知(甘食药监发明电[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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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7 08:36:45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30
核心提示: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试行转基因食品专柜销售的通知。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明电[2013]33号
发布日期 2013-12-26 生效日期 2013-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1-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现就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专柜销售转基因食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转基因食品销售专柜
 
  从2014年3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专门的柜台或货架摆放、销售转基因食品,并在转基因食品销售柜台或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牌内容为“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统一采用“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区域空间而定。不得将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混放销售。
 
  二、规范转基因食品标识标签
 
  根据食品标识管理等有关规定,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且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与字体应当采用对比色,以便于消费者辨认、识读。
 
  三、严格靠实经营者主体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对未按要求设置转基因食品专柜(专区)的,要主动规范引导,监督整改落实;对索证索票不全、台帐记录不清、标识标签不规范的要依法查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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