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现将《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规定
为规范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划分作出如下规定。
一、事权划分范围
本规定所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事权是指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省、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权限。本规定未列事项按规定职责执行。
二、事权划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餐饮服务单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类管理制度的分类标准,将餐饮单位按照规模、类别划分为六类。经营规模大、监管技术性强的第一类餐饮服务单位、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第六类中央厨房原则上由较高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量大面广的第二、三、四类的餐饮服务单位,原则上由下一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三)谁许可谁监管原则。承担许可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要履行行政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职责。
(四)适当调整和全面性原则。在省局明确的事权划分基础上,市与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权划分,可由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监管能力做适当的调整。
调整后的事权划分意见报省局备案。
三、事权划分内容
(一)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1、省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权限如下:
(1)省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跨市经营的特大型、大型连锁餐饮服务单位;
(2)根据工作需要确需由省局直接管辖的其他餐饮单位。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主管全市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权限如下:
(1)建城区内的第一类餐饮服务单位、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第六类中央厨房;
(2)行政区划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
(3)省局规定的其他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餐饮单位。
3、县、县级市、建城区、远离市区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直接管辖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对各自许可单位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案件查处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省跨市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国家局或省政府督办案件的查处;
(2)负责省局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全市跨县(市、区)重大、复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及省局或市政府督办案件的查处;
(2)负责市局管辖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3、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局、市局行政执法权限以外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四、事权划分争议解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管辖权不明的,应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并报省局备案,省局为最终管辖指定单位。
五、许可受理、现场审查授权与备案
许可受理、现场审查与审批由不同机构完成的,应履行授权(受理、现场审查)手续,并向省局备案。
六、相关定义
(一)餐饮服务单位分类
第一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二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三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第四类:建筑工地食堂;
第五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六类:中央厨房。
(二)其他
本规定所称建城区是指城市建筑集中连片的市区和城市近郊区,不包括远离市区的区。
七、实施
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对规定进行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