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各直辖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餐饮业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食堂卫生许可量化条件》(试行)共4个卫生许可量化条件及量化评分表,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