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1〕178号)、《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变更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黑食药监许联发〔2012〕176号)要求,各地已全面开展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延续和变更工作。但鉴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仍未出台,原文件规定的延续时限已近到期,为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不间断、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全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继续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凭证(以下简称“凭证”,样本见附件)。申请人可携带原“凭证”及申报资料到原办理机关申办新的“凭证”。新“凭证”应标注“同意延长有效期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新政策实施之日自动失效”字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凭证”及原《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所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其它规定和要求不变。
附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凭证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