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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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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18 02:56:58  来源:环境保护部  浏览次数:196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发布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发[2013]150号
发布日期 2013-12-18 生效日期 2013-1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在总结地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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