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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晋农函〔202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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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30 10:07:09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渔业治理体系,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5〕3号)安排部署,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函〔2025〕71号
发布日期 2025-04-27 生效日期 2025-04-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计划规划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渔业治理体系,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5〕3号)安排部署,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黄河、海河流域禁渔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有关要求,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密集开展水陆联动执法,实施精确定位、精密布控、精准打击,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二)行动时段。黄河流域:4月1日至7月31日;海河流域:5月16日至7月31日。

(三)行动重点。一是强化全链条执法。组织对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开展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二是统筹水域分段管控。加强对汾河、沁河、滹沱河等水域土著鱼类资源管护,强化常态化巡护,织密网络、事前防范、打击偷捕,有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在禁渔期要加大对黄河水域,特别是万家寨水库、小浪底水库库区等渔船集中地涉渔船舶的管控,重点打击禁渔期私自非法偷捕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休闲垂钓监管。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捕捞作业。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各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紧盯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地和繁育利用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平。

(二)行动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行动重点。一是开展栖息地监管巡查。全面深入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地,强化对大鲵等物种主要栖息地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行为。二是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餐饮、中药材、珠宝工艺品经营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检查监管,以野生大鲵、海马、鳄鱼、鲟鱼等物种为执法重点,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三是严格繁育展演活动。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清查登记珊瑚、乌龟、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使用好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执法中发现在养数量和许可证记录无法对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在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渔法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落实国家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等规定要求,完善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打击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规渔具渔法专项行动。

(二)行动时段。全年。

(三)行动重点。一是严查“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依法依规处置。对符合办证条件的船舶,要指导督促其办理好相关的有效证书,使其合法经营。二是整治违规网具和电毒炸鱼。配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线上线下销售违规网具、电毒炸鱼工具等行为。对于在休禁渔区、休禁渔期电毒炸鱼或使用禁用渔具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强化警示震慑。组织开展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电毒炸鱼工具等集中公开拆解、销毁活动,加强执法宣传,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四、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农村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 年)》《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农业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树牢“两个至上”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全链条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提升渔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行动时段。全年。

(三)行动重点。一是持续开展渔业养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各地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组持续开展对本辖区渔业养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以养殖棚体、生产用水用电、水上作业等为重点,采用“行业监管+行政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开展多次专项排查行动,有效保障渔业生产环境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着力抓好渔业船舶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严格整治渔业船员不持证上岗、船员人证不符、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法违规行为。以船体结构、救生衣规范配备为重点,持续深入开展渔业船舶安全隐患“过筛子”行动,建立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相关船东及时整改到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重新登船核验隐患整改情况,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不允许下水作业,积极推动船东落实落细隐患整改。

五、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水产养殖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确保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行动时段。全年。

(三)行动重点。一是开展投入品使用监管执法。定期巡查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是否伪造、变造水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是否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停)用药物和地西泮等未经国家审批用于水产动物的药物,使用常规药物是否遵守休药期规定,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维护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良好秩序,从源头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二是开展持证养殖生产监管执法。重点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出养殖证规定范围进行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三是开展苗种检疫监管执法。重点对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进行检查,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除上述5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市应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外来物种防治等方面执法工作。

请各市明确一名渔业渔政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相关人员名单于4月30日前报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报送格式见附件1。

请将“渔政亮剑2025”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7月5日前)、黄河海河流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8月5日前)、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1月10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报送至厅农垦与渔业渔政管理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执法数据样表见附件2、3、4,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 1.“渔政亮剑2025”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名单

2.“渔政亮剑2025”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渔政亮剑2025”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渔政亮剑2025”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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